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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之认定和计算

2017-01-23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标准能力

误工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针对性意见,以期对统一裁判尺度有所裨益。

一、误工费的性质和竞合问题

误工费属于逸失利益损失。首先,受害人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若受伤时并无或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不能主张误工费。其次,误工费必须是劳动收入损失。受害人的收入中可能包含非劳动收入,计算时需要把这部分收入予以剔除。再次,违法收入应排除在外。受害人的收入来源实质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如从事走私、卖淫、贩毒、赌博、销售假烟假酒等法律绝对禁止行为,误工费不应赔偿。

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之意见,受害人仅对医疗费不能兼得,故误工费(停工留薪工资)应兼得。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工资,可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但是,若用人单位已正常发放停工留薪工资,误工期内收入并未减少,则不能主张误工费;未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或部分发放的,可主张全额或差额部分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内未发放工资,受害人主张工伤待遇,仲裁或判决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不能视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收入未减少,仍可全额主张误工期间的损失。

二、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

误工费需同时明确误工期和计算标准两个条件。

(一)误工期限

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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