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尼黑民法典评注》(第五版)编辑指南
2017-01-23弗朗茨尤尔根塞克尔Franzrgencker
[德]弗朗茨·尤尔根·塞克尔(Franz Jürgen Säcker)
黄 卉 译**
目 录
1.评注的结构与内容 ……… 175
2.段落结构………………… 176
3.前言 ……………………… 176
4.结构要目………………… 176
5.条标 ……………………… 177
6.结构顺序与边码编号 …… 177
7.语词强调………………… 177
8.标题 ……………………… 177
9.缩略语和文献目录 ……… 177
10.引用方式 ……………… 178
a)引用顺序 …………… 178
b)脚注 ………………… 178
c)判决 ………………… 178
d)判决汇编 …………… 179
e)文献 ………………… 179
f)纪念文集 …………… 179
g)杂志 ………………… 179
h)评注与教材 ………… 180
i)慕尼黑评注内部转引 180
j)其他的民法典评注 … 180
k)作者姓名 …………… 181
l)缩略语 ……………… 181
m)前言 ………………… 181
n)条款 ………………… 181
11.法律条文的复制 ……… 181
12.增补活页册 …………… 182
a)目标和理念 ………… 182
b)出版频率 …………… 182
c)关于编辑工作的提示 182
13.手稿及其校对 ………… 183
1.评注的结构与内容
a)评注工作应当围绕所评注法条之内容与结构展开。具体规范的评注既需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又需内容紧凑。评注应当严谨、简洁、易于理解,不能采取专著或教科书式的介绍。法典评注书以措辞简明与语言清晰著称。评注表达的学术观点原则上应当汇集为明确的判断,避免没有具体判断建议的问题讨论。总之,评注应当以有限的篇幅为学术和实践提供尽可能多且清晰的解决方案。
b)原则上评注的工作目标是做目的解释,即找出所评注条款的目的以及价值判断,然后从中推断出立法意义。当然,在方法论顺位关系上,解释首先应当从文义出发,经过立法史和体系关联,然后才是立法目的;经由此顺序,可能存在的所有层面的论据都会逐一得到分析。之所以规定此种解释方法,是为了确保评注者持有统一的解释标准。
c)由此,只有当立法史资料在本质上有重大意义或有助于目的解释时,相关条文的评注才需对该立法史做具体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