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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性与认知主义
——评罗伯特·阿列克西源于正确性主张的论证

2017-01-23乔治帕夫拉科斯GeorgePavlakos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规范性规范

[希]乔治·帕夫拉科斯(George Pavlakos )

叶一舟 译**

前言

在20世纪90年代发表的一系列文章里,卡尔-奥托·阿佩尔主张,他是在用哈贝马斯的思想反驳哈贝马斯(mit Habermas gegen Habermas zu denken)。〔1〕Karl-Otto Apel, Auseinandersetzungen in Erprobung des Transzendental-pragmatischen Ansatzes,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8, ch 11-13.尽管笔者不奢望能达到这样的高度,但仍然想用类似的方式进行论证,即用阿列克西的思想与阿列克西论辩。不过,与前者相比它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阿佩尔的论文中,他是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论证来否定其结论。笔者则采用相反的路径,即希望对阿列克西源于“正确性主张”所发展出来的论证的核心观点加以辩护,同时修正而非完全弃置该论证。

正确性主张的论证已经成为近乎传奇的证立工具,并用以论证以下结论:规范性表达具有客观答案,而不是任何主观答案、单纯的决断甚或根本没有答案。当哈贝马斯早期在商谈伦理学的论述中提出正确性主张的论证时,是为了论证实践商谈(practical discourses)是以具有真值为前提进行的,而实践商谈在此意义上具有认知上的重要性。本文的目的与上述理论抱负是一致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一些支持该论证的理念。笔者相信,本文最终将阐明正确性主张的论证,并为其提供支持,而非将其彻底放弃。当然,最终的判断要由读者们来作出。

本文余下部分的内容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安排。在第二部分里,笔者将采用一种纯正的规范性认知主义,并阐明其要求。笔者将论证,如果正确性的关切就是达到认知主义的要求,那么它应当符合相应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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