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料话”在瑶族传统村寨社会习惯法中的功能
2017-01-23徐晓光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瑶族
徐晓光
上世纪四十年代以前,广西大瑶山及贵州荔波瑶麓地区实行带有原始民主制色彩的社会政治制度——石牌制度。“石牌料话”是石牌头人们宣讲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的一种传承特色,多采用诗歌的形式,并伴有歌曲的特点。“石牌料话”是石牌头人宣讲石牌条规或处理民间纠纷起诉和当事人答辩时的语言表达形式,这种话语形式是一种自由体歌词,瑶族诉讼与裁定是在“歌唱”中进行和完成的。〔1〕徐晓光:《“讲件”与纠纷的解决——瑶族习惯法半口乘环境下的程序安排与符号设定》,载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6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瑶族和苗族地区,这种口承文化下的仲裁与诉讼制度非常常见。本文主要围绕“石牌料话”的起源和发展,结合它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对这种石牌制度带来的价值和影响进行阐述。
一、“石牌律”与“石牌料话”
石牌制度将村寨间的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和一些生活规则固定下来,形式多种多样,可刻于石碑,可载于纸上,亦可记载于木板上,为公众查阅遵守。关于条约中要解释和重新细化的内容,则由当地的领袖来制定,也就是公认的“石牌头人”。钟敬文说:人类早期法律“自然法”(或称“不成文法”)便往往体现为某种风俗,如禁忌等,中国古代把自然法镌刻在钟鼎上,则是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过渡。一些少数民族直到20世纪50年代前还保留着一种把自然法刻在石碑上的风俗,叫石牌话(或石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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