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责的源流与机制
2017-01-23贝弗利麦克拉克林BeverleyMclachlin
[加]贝弗利·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
王 静 译**
司法问责(judicial accountability)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重大问题。对于一个直到退休年龄之前都拥有终身任职权且自认独立的法官来讲,他们应当如何负责?向谁负责?当然,法官需要对加拿大公众负责,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机制保证法官负责。
一、法官问责的历史背景
每个年代都有自己的主题。五十年代是努力工作与重视家庭观念的时代。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是反抗与质疑传统价值观和政府机构的时代。在新技术和金融稳定等因素的推动下,八十年代的特征是鲁莽的乐观与缺乏节制。九十年代主要是针对社会制度的批判。在这个时代,浓重的悲观情绪蔓延在“我们将何去何从”这一命题中。时至今日,批判之声犹在。说到这里,我感觉到民主权利遭遇了挑战,而实际上是民主制度要肩负起更重的责任。
商业机构也不能免除责任,而且在许多方面商业机构已经成为促成其他部门进一步关注责任制的催化剂。在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倒闭之后出现了很多呼声,民众要求对公司董事和执行官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在美国,其结果就是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Sarbanes-Oxley Act, Pub. L. No. 107-204, 116 Stat. 745, also known as the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 and commonly called SOx or SarbOx; July 30, 2002.该法强制公司实行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让公司董事对股东、一般意义上的公众以及政府承担更多责任。同样地,在加拿大,我们为了增加公司高管的责任而制定了严格的规则。以安大略省为例,2005年12月生效的证券法修正案允许以虚假陈述或未能及时披露消息为由,对公司董事、执行官或有责任的发行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