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罪名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17-01-23唐仲江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唐仲江
【提 要】 选择性罪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立法模式。本文结合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对选择性罪名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包括选择性罪名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关系,选择性罪名与吸收犯、牵连犯、连续犯之间的关系,选择性罪名的未遂形态问题,选择性罪名的认识错误问题,选择性罪名的共同犯罪问题,选择性罪名的数额计算问题。
引言
所谓选择性罪名,一般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据笔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共有选择性罪名150多个,占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左右,可见选择性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数量之多。在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中也存在一些选择性罪名的立法规定。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12条伪造货币、行使伪造的货币罪〔1〕参见《日本刑法典》,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61页。,《德国刑法典》第132条乱用称号、职务标志和证章罪〔2〕参见《德国刑法典》,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5页。,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258条制造、贩卖、运输吸毒器具罪等。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在著作中并没有类似于选择性罪名的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论述。其原因在于,以日本刑法为例,“日本刑法中刑法分则分部对条文内容的概括,基本上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罪名,但与我们所要求的罪名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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