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以ICSID案例为视角
2017-01-23刘晓华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关键词:国家
刘晓华
【提 要】 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出现裁决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此不同于大多数国家国内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理内容。本文试图剖析国际投资仲裁中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总结仲裁庭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并结合相关法理内容讨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获偿性、赔偿范围、定性标准、赔偿计算方法、东道国的反诉请求权以及赔偿限制性问题,结合案情适当延伸仲裁庭的未尽事宜。
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家国内法规定自然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有审慎态度。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出现新发展,裁决支持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则为人权法与国际投资法的融合。国际投资仲裁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和国家。这三类主体因其特性不同,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素认定上存在差异,本文仅讨论法人作为主体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旨在分析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法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实践以及相关法理依据。尽管仲裁庭授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决并不多见,但是仲裁庭对该问题的新思路,值得关注。
第一部分,分析国际投资法中的精神损害概念和可诉性;第二部分,从国际公法角度,分析相关案例,探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法层面的发展情况;第三部分,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挖掘并阐释仲裁庭确立的法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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