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作者精神权利
2017-01-23蔡晓东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蔡晓东
【提 要】 罗马法保护作者的“名誉”和“声誉”。罗马法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冒名或者虚假署名行为被看作剽窃,剽窃是一种严重侵权、损害作者声誉的行为。从古罗马开始就保护作品中创作者的人格,不过,那时还没有著作权和人格权保护。面对剽窃的泛滥,古罗马通过禁止剽窃来维护作者的声誉。
引言
剽窃是剽窃者把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罗马人定义“剽窃”为诱拐和绑架,指“偷人的犯罪行为”,因为“公众污蔑剽窃为犯罪”。拉丁诗人马可士·瓦勒留·马提亚尔(Marcus Valerius Martialis)〔1〕参见[荷兰]H.L.皮纳《古典时期的图书世界》,康慨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公元40年—公元104年)首次使用“剽窃”一词,写信给剽窃者,指控剽窃自己诗作的行为:“你在朗诵诗歌的时候,总是把我的诗作说成是你的作品,如果你尊重我的署名,我可以把这些诗作无偿地送给你,如果你把这些诗作当成你的作品,你最好花钱购买,那时,这些诗作就不再属于我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Gaius)认识到了“思想的形式或者内容是一种无形财产”〔2〕[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依据盖尤斯的观点,查士丁尼(Justinian)时期的法学家特里波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使用“精神”概念,保护作品的原状。因此,古罗马禁止作品剽窃,保护文学财产。
一、古罗马作者创作的社会经济背景
古罗马私法制度比较发达,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此为基础。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开始,学者们讨论古罗马法律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是否保护文字作品,结论是古罗马法律不保护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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