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文学戏剧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7-01-14马楠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摘 要 在著作权领域,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要建立在前人的作品之上的,因此,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对于借鉴的程度在合理限度内是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的。但是,一旦借鉴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侵害对原作者著作权,成为侵权演绎作品,而这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始终是充满争议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来讨论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 演绎权 侵权 演绎作品 著作权
作者简介:马楠,北京大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6
一、问题的提出:琼瑶与于正之争
(一)案件事实概述
2014 年,著名作家琼瑶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于正诉上法庭,琼瑶认为,于正在2012-2013年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在1992-1993年创作完成的《梅花烙》电视剧剧本及小说的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出《宫锁连城》剧本,并被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和万达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而被告辩称原告指控的侵权内容属于思想领域或共有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中均支持了琼瑶的主张,但案件的争议点仍有很多,被讨论最多的便是著作权侵权的认定界限问题,但同时本案也涉及到了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案件争议焦点概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很多,下面罗列的这些是我结合一审二审判决书进行的总结和归纳:
1.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就在于剧本《梅花烙》与剧本《宫锁连城》的关系是否属于原作品和演绎作品还是两个独创性作品,如何分辨这个问题,其界限和标准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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