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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中股票期权的法律问题思考

2017-01-14徐玉婵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摘 要 本文以刘某诉深圳某公司股票期权案纠纷一案为例,探讨了股票期权作为劳动者保守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补偿,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股票期权 激励性质 薪酬制度 劳动争议

作者简介:徐玉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3

薪酬制度是实现雇佣关系的重要基础,劳动者与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企业提高经济运行的灵活性,实现经济运行,人才应用与企业发展之间协调运行,企业实施在企业员工薪资制度中实行股票期权关系,这种新型的薪资交易方式,可以扩大企业经营的经济来源,保障企业拓展与发展的动力,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经营发展中商业运行机密的运行风险。为了实现股票期权在我国企业薪资制度中的合理应用,我国法律制定完善的劳动与企业之间劳动合同限制与签约相关条款,作为保障劳动双方利益的重要措施,同时这种完善的法律管理制度,也为调节雇佣劳动双方发生劳动实践纠纷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我国解决劳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合理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4年3月17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职电子商务。期间,深圳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两份《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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