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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形式之思考

2017-01-14高钰涵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摘 要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成立条件是其中一项重点。合同订立双方是否最终能如约完成其预先达成的贸易协议,合同成立条件在其中功不可没。本文正是以阿根廷沃德公司诉东阳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案为例来浅谈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成立形式之思考。

关键词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要约 承诺

作者简介:高钰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5

一、案情简介

2005年4月9日,阿根廷沃德公司向我国东阳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预备出售鱼粉,希望东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于4月16日15时之前予以有效答复。该要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有日本或澳大利亚鱼粉,40000吨左右,备注写明为:溢短装3%价格条款为CFR上海,市场指导价683美元/吨,2005年8月为限定交货期限,付款方式是支持信用证付款。此外,要约在文本中还提到违约赔偿及其他条件。

东阳有限责任公司在看完要约当天后,随即通知销售部经理开会讨论,于第二天下午电传阿根廷沃德公司,希望其将每吨鱼粉的价格由原先的市场价683美元,降至现在可以接受的680美元/吨。对于阿根廷沃德公司在备注中所提到的因违约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索赔的条款,亦提出修改意见,明确回文:“如同意上述两点,速告,可如期签约”。

2005年4月12日,阿根廷沃德公司与东阳有限责任公司通电协商,在价格上最终达成接受原先规定的683美元/吨的市场价,但索赔条款须改为“货到50天内,经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存在同题,可在此期限内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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