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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

2017-01-12施晴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资本治理

摘 要: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发展,中国人迎来了邻避时代,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的产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借助社会资本理论分析邻避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效治理邻避事件的可行性方案,有利于治理邻避事件。

关键词: 社会资本;邻避事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6.09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施晴.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J].克拉玛依学刊,2016(6)46-5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中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邻避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政府信任困境。张旭霞在互联网上就政府信任问题对网友评论进行了追踪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对政府持 ‘信任态度的约占20%,持 ‘不信任态度的约占80%。”[1]根据 《小康 》 研究中心调查,2006-2007年度中国政府公信力指数为 60.6 分,刚过及格线。通过对 “政府信任程度”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很相信中央政府,逾70%的受访者表示不相信地方政府。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以80.3%的绝对多数被网民选为信用最差的群体,这大大影响了政府形象。”[2]武晓峰(2008)、唐铁汉(2005)、王策(2005)等对如何治理邻避事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有效治理邻避事件需要集万众之力,借助社会资本理论、在考察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相关性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邻避事件中社会资本匮乏的现状,有利于对邻避事件的治理。

二、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一)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邻避”一词来源于西方,狄尔认为:“一般而言,邻避(NIMBY)指的是居民想要保护他们生存环境的动机。正式而言,邻避指的是社区居民面对一个他们不欢迎的开发项目时的保护主义者态度和所采取的反对策略”,[3]82“居民通常都承认这些‘有害设施有其必要性,但不要在他们家附近建设或运营,因而产生了‘不要在我家后院的概念”[4]300。张劲松认为:“邻避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如垃圾场、核电厂、殡仪馆等设施)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而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5]20简言之,“邻避”是指居民想要保护身边的环境,拒绝接受在自家周围建厂而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化手段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抗争行为。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布迪厄最先提出的,然而,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普特南是真正把社会资本的概念引入政治领域并引起学术界关注的学者。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6]195信任是社会资本的首要组成部分,它促使互惠规范的形成和横向社会网络的建立;互惠规范可以为信任的扩散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社会网络的建立;横向网络的建立为信任提供了传递和扩散的场所,也促成了互惠规则的形成。他们都是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成较高的社会资本体现(如图1)所示,这对于邻避设施相关利益主体自愿合作的形成以及邻避事件的解决必不可少。

良性互动模式

(二)相关性分析——社会资本的匮乏是邻避事件的重要根源

1.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低落。西方哲学家史里斯·博克曾说过:“信任是我们必须保护的东西,因为它就像空气和水源一样,一旦受损,我们所居住的社会就会土崩瓦解。”[7]584谣言的鼓动只是邻避事件的导火索,能诱发公众大规模聚集的重要原因是公众、地方政府和相关环境评估机构三者之间存在“信任鸿沟”。

首先,公众对地方政府不信任。王奎明做过一个研究,发现“仅仅有52.4%的民众认为城市政府治理环境的表现高于6分”(包含6分,1分为最低,10分为最高)。从公众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治理环境的能力遭到公众的质疑。余杭“5·10”事件的爆发,公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最赤裸裸地体现就是在杭州市政府做出各种承诺后,有村民在接受采访时称:“余杭区出来这个我们是不会相信的,我们只会相信省政府或者是中央那边”。[8]另外,地方政府对公众不信任。据相关资料显示,在一些邻避事件中,地方政府认为邻避抗争是公众打着环保的幌子,实则是为自己谋利的非理性情绪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在项目起始阶段便进行信息封锁的原因,例如,厦门的PX项目、上海的磁悬浮线、四川什邡项目等。

其次,公众对相关环评机构不信任。据相关调查报道,[9]政府与相关环评机构及厂商结成利益同盟,如,2009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厂的环评、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大多是归因于环评中的“卫生防护距离”造假现象。另外,环评中“公民缺位”现象普遍。如,浙江德清事件中,500米范围内的113户居民被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遗漏”;广东河源事件的环评报告,将500米内的常住居民、拥有129户400多人的村庄完全忽略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公众无法相信环评报告的真实性,无法相信环评机构在邻避设施风险评估中能起到重要作用。

2.规范互惠社会资本的亏空导致邻避事件治理中出现制度短缺。胡洪彬认为:“作为社会资本的规范,本身既包括了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等在内的非正式性制度约束,也体现为如政策、规则和法律等形式的刚性约束。”[10]40首先,随着公民环保意识的兴起,绩效政府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生态文明建设要实现“绿色化”的价值取向。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影响较大的邻避事件均显示: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官员政绩和升迁机会,一味追求GDP的提高,搞形象工程,邻避设施并非基于公共福利而修建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激化了居民的反抗情绪,使得居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强烈对抗。其次,邻避事件与环保组织在价值理念上背道而驰。厦门PX项目最开始是业主对于自身房产价值的一种维权,这种维权是对于私有产权的一种保护,而不是出于保护环境本身。公民通过邻避运动维护其自身利益,是公众维权的途径,而环保NGO①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环境、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外,环保民间组织法律地位低下,缺乏参与邻避事件的法律法规保障。在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民间组织参与突发事件的规定少之又少。

3.公民参与网络缺失导致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的社会基础薄弱。根据相关报道显示,不少邻避事件爆发后才出现弥补性的公众参与,而事前却是完全的参与缺位。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评估中心多由相关专家进行封闭式评估,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当地政府在官网上公布于众。在整个项目的制定和决策阶段,公众作为利益的直接相关者被置之事外。虽然有些地方政府认识到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但是,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并没有体现。例如,在四川什邡的钼铜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表”体现“报喜不报忧”的情况。

其次,环保组织的缺位。台湾地区邻避事件的解决,很大一部分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但内地治理邻避事件时,由于环保NGO的缺位,政府面对的是原子化的个人,政府与公众之间缺少一个高效沟通的桥梁,使得政府无法找到谈判代表,只能同众多分散的公众个体展开利益博弈,彼此间的信任不足和信息不对称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容易激发矛盾升级。

三、社会资本视域下的邻避事件的路径选择

社会资本与邻避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我国当前社会资本运行的客观状况表明,要实现对邻避事件的有效治理,就必须注重对政府与公众进行现代社会资本的培育,达到社会治理的良性均衡。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提升公众理性风险认知水平

一般来说,风险越不确定,人们越倾向于夸大风险的危害及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无知”的信息,人们宁信其有不信其无。所以,专家确定的“事实风险”与人们对“事实风险”的感知之间可能存在着遥远距离。风险沟通正是解决公众风险认知问题的重要方法。风险沟通重在处理 “公众感知”(dealing with public perception)问题。首先,由于公众对上级政府(中央政府)高度信任,因此,借助权威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有针对性、具体的科学知识来促进地方政府、专家、企业、相关环评部门等各治理主体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建立并维持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推动公众全程参与,将大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建议等非科学知识纳入公众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从而避免公众通过非制度化、非理性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表达。其次,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疏导,是风险沟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公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才能推动公众与政府、相关环保部门良性互动环节的展开,才能真正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二)推进制度构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坚持依法行政,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如此定义制度:“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11]134依法行政意味着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平等相处,地方政府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在邻避设施建设中的行为,改变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的不良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双边学习的能力,使地方政府的基层管理人员真正具备“人民公仆”的服务理念,营造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氛围。其次,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应将反映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的指标一起纳入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环境监管、环境保护落实不到位而引起邻避事件的现象,例如,陕西凤翔“血铅”案,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造成对公民、社会严重后果的个人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究制。

(三)建立政府—公众—环保NGO协作治理机制,完善社会网络

多元协同治理可以大大拓宽公众参与邻避事件的渠道,从而在政府、公众、环保NGO等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网络。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和环保NGO自主参与治理邻避事件全过程,使地方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与尊重,从而也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重塑地方政府公信力。因此,重视各个治理主体在邻避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个治理主体在规避邻避事件中的效能、走多元协同治理之路,是完善社会网络的根本选择。以下将在对邻避事件的分析中,构建政府-公众-环保NGO之间的良性互动模式(如图2所示),完善公民参与社会网络,避免邻避事件的再次发生。

1.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从政府管理角度来讲,要规避邻避运动,重中之重便是促进公众的全程参与。鼓励公众不仅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环境论证阶段,还要参与邻避设施选址和补偿等决策阶段,重要的是在邻避项目的规划期间参与及事后参与。德国地方政府在邻避设施选址建设前,会与当地居民代表进行协商,居民对选择主持环评的专家拥有绝对的表决权,而且拥有参与设施的规划、补偿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另外,把知情权还于公众,将抗争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相关媒体对邻避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的公开,也可以利用社区公告栏等进行公示,甚至在必要时展开政府与公众之间直接的沟通与交流。把邻避项目的各种资讯包括收益和风险等清晰、明确地公示,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公众的最大支持率。台湾地区由政府机关当公证人,由企业和周边居民签订“不污染后院”的环保协议书,以保证公众参与邻避项目的环保补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因补偿回馈的不透明而成为抗议对象的情况发生。

2.政府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构建。“互联网+”时代,媒体在信息公开中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在邻避事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息公开将要进入3.0版时代,要把过去很孤立、被动型的信息公开制度向上游和下游延伸,向上游延伸就是以报道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为出发点,往下游延伸就是要在发布环评具体情况的同时,加强对信息的解读工作,加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以“政府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发展,媒体在邻避事件中要把握信息的传播规律,引导人们掌握事件发展的实情,使冲突得到快速、高效的平息。例如昆明 PX 事件,由于媒体及时公开事件进展,真实、高效地报道利益相关方的观点,在舆情引导中发挥重要作用,才避免了事件的恶性发展。

3.政府-环保 NGO -公众合作模式构建。首先,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与环保NGO的相对独立地位,给予环保NGO更多发展空间与自治性。政府不应对环保NGO实行控制,而应充分给予其自主性,合理引导、鼓励环保NGO的健康发展。环保NGO也不能仅仅为了提倡保护环境而存在,而是应该作为公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防止、削弱或补救政府与企业对公众利益的侵犯而引起邻避冲突的使命。其次,健全环保NGO参与的决策评估机制。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环保NGO应积极参与项目的决策阶段,以便真实、高效地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邻避设施建设的评估小组应由政府方面代表、相关环保专家、环保NGO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充分评估设施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和社区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及时联系权威媒体,公开评估结果,打消公众对邻避设施的疑虑。

另外,完善环保NGO的法律保障机制。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与登记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放宽成立环保NGO的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的相关立法;并尝试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共同诉讼,合并计算损失的策略,以避免单个起诉时,法院考虑该事件与自身利益的原因而不判原告胜诉以及计算损失难统一情况的发生。

注释

①NGO:是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

府组织)的英文缩写。

参考文献:

[1]Zhang Xuxia.On Government Credibility and the Public' s Right to Speak[J].Chinese Public Adminis

tration,2006(9).

[2]中国信用小康指数60分,官员信用度最差,农民最高[ EB/OL] .http://news.sohu.com/.2007-08-01.

[3]陈宝胜.邻避冲突基本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6).

[4]Dear,M. Understanding and Overcoming the NIMBY Syn-drome[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1992(3).

[5]张劲松.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政府治理[J].理论探讨,2014(5).

[6]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Nicholson,N.eds.,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M]. Malden:Blackwell Publishers Inc. 1998.

[8]浙江余杭5千村民聚集,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EB/OL].http://china.cnr.cn/xwwgf/20140511/t20140511_515482468.shtml,2014-5-11.

[9]靳薇.如何减少“PX类冲突”中的“共输”[N].学习

时报,2012-12-4(4).

[10]胡洪彬.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

[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2).

[11][美]V.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

王诚,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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