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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适用

2017-01-12刘子刚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6期

摘 要: 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彰显刑法的民生保护理念,目的在于通过修改法律维护社会和谐、强化人权保障、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为落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适用,解决被监护、看护人保护不足的现实困境,要从主体、对象和情节等方面对本罪严格认定。同时,明确界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罪名,根据具体情况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进行严格认定。

关键词: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界分和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6.06.13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刘子刚.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司法适用[J].克拉玛依学刊,2016(6)66-71.

一、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目的和价值

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都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彰显刑法的民生保护理念。实践中发生的教师虐童、“毒保姆”等事件表明刑法在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上仍然存在不足,在此情况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有利于严厉打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维护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

(一)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目的

1.维护社会和谐。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上远不如一般人,因此,理应对这类特殊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怀。但在增设本罪之前,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事件频繁发生,如河北教师针扎幼童事件、北京保姆虐待瘫痪老人事件等,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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