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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原因释析及对策*

2017-01-11黄兰松

时代法学 2017年1期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立法中地方利益本位的原因释析及对策*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立法中的地方利益本位是当前面临的难题,具体而言,当前分权的财政体制及发展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导致了地方在立法政策上更多地向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经济领域倾斜,而忽视了对社会整体利益、公正的价值目标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关注;同时,在权力问责机制方面,纵向问责机制和横向问责机的不健全,又为地方立法的本地化倾向留下了制度空间;最后,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长久存在的竞争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立法蜕变为一种片面维护本地利益的工具。由此,财政体制的法治化建设和权力问责机制的深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举措。

地方立法;利益本位;分权的财政体制;权力问责机制;权力博弈

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实践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利益本位倾向。具体表现在:首先,地方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并积极通过干预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其扩张结果予以确认。其次,地方谋求本地区对事管辖权,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本属于其他地区管辖或者上级管辖的事务划为本地区管辖,当然,这种争取本地区或部门管辖权的行为仅限于有利可图的事项。最后,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对适用对象权利、义务规定的不对称性。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包括多种方面,从政府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关系来讲,体现在重视政府及各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加重相对人的义务承担,例如政府部门的乱收费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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