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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框架下网购交易规则的缺陷与解决对策
——以《淘宝交易规则》为例

2016-12-23姚迪迪

肇庆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淘宝网民事行为卖家

姚迪迪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民法框架下网购交易规则的缺陷与解决对策
——以《淘宝交易规则》为例

姚迪迪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目前,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多以淘宝网规则为范本,因此及时发现并纠正其错误非常必要。以淘宝网规则的两大板块,即约束淘宝网自身的规则与约束淘宝网用户的规则为研究内容,指出这些规则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探讨解决对策,以期引起理论界与实践领域的重视,为保障交易公平提供建议。

交易规则;缺陷;对策

一般情况下,规则的制定者通常都会最大限度地扩张自己的权利、压缩自身本应承担的义务,再加之技术水平、人性化考量欠缺等原因,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会为自己留下很多灵活空间,而给平台用户的交易埋下重重隐患。如何消除此类隐患,就是我们将要讨论并解决的问题。

一、约束淘宝网之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一)平台服务商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凭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但实际上平台提供商往往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之初就排除了用户平等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保留了自己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并排除了责任。如《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七条①《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七条:淘宝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协议、补充协议(下称“变更事项”)将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如您不同意变更事项,您有权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日前联系淘宝反馈意见。如反馈意见得以采纳,淘宝将酌情调整变更事项。如您对已生效的变更事项仍不同意的,您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淘宝平台服务,则视为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学者主张平台提供商应与用户协商一致再作变更;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须按照变更前的合同内容分配权利、义务,否则平台提供商需应对因此造成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然而,这种想法是理想化的。鉴于当今网络技术的水平,是不可能做到与数量巨大的用户分别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而且所有用户并非同时签约注册,更不可能针对不同用户分别执行不同时间段成立生效的服务协议。

我们认为平台提供商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消,因为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技术上的难题,所以我们需要规则来规制这种单方面变更的内容范围,比如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来圈定变更范围,或者在变更前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果不能审核通过则不得变更。况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平台提供商在服务协议中免除自己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

网络交易平台是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商业文明的基础设施,在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为买家提供新颖、便捷并且稳定的购物方式,为卖家打破实体经营的市场局限性,提供自由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平台以法定义务为责任边界,在此基础上,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为社会和谐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交易平台有权制订并执行交易规则。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经营者、合作伙伴及政府舆论等各方的意见,力求审慎透明。

(二)用户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证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淘宝规则》第六条把用户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但是平台交易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对话协商,因而无法判断交易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两个角度考虑,既不可能完全推翻民事行为能力理论在网络平台交易中的适用,也不可能任由交易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因而只能从技术上完善交易平台对用户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证。通常交易网站会在注册程序中要求注册人填写真实姓名、真实有效的证件号码、信用卡号等,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审核后一般就会被平台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那么经过了这些认证,如果判断有误因此产生纠纷,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通过了认证的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不属于淘宝用户的范围,那么其交易权益是否得不到淘宝规则的保障呢?

使用淘宝网交易的前提是支付宝实名认证,要求正确填写真实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设置银行账户信息等,虽然支付宝服务协议要求认证人要确认自己已满18周岁,如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但仍无法避免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成年亲属、朋友的相关证件等自行认证的行为,因此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实名注册的情况几乎无法避免。

我们认为台湾现行《民法》第83条的规定最为合理: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人相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许可者,其法律行为有效。王泽鉴先生解释说:“该法条之所以强制法律行为有效,系以该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使用诈术,其智虑不薄,而且玩弄手段,无保护的必要。同时,也为了避免相对人因误信而遭受不利益[3]。”这种“使诈”通常表现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网站上使用其成年家庭成员的证件、信用卡等进行注册,进而实现交易。智商达到如此水平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可以认为无保护的必要,只要交易网站在注册认证阶段审查核对了相关信息,就视为其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使日后发生纠纷也可免责。我们认为,淘宝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可以借鉴以上立法精神,从而使交易规则更为完善。

二、约束平台交易双方之规则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由于平台规则设计的不完善,导致买卖双方在不同的情况下都可能成为弱势一方。这样的规则缺陷逐渐变成了“职业差评师”与“不良卖家”滋生的温床。

(一)买家的权利滥用

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后,出现了不良买家利用该制度调包产品和恶意退货的现象[4],除此以外,还有买家滥用权利的隐患。《淘宝规则》买家版规定在买家付款后,卖家向买家表示无法在72小时内完成发货的,或者延迟发货的,经买家投诉淘宝核实的,每次扣3分,同时须向买家赔偿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

案例1:买家购买一件衣服,订单金额为710元其中有10元是邮费,当买家投诉卖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成立,卖家需要赔偿给买家的违约金是(710-10)×5%=35元,因赔偿金最高不超过30元,所以该交易卖家需要赔偿给买家30元。

如果买家“以此为业”,专门找这种有“漏洞”的店铺随意拍下商品,一旦卖家行为符合迟延发货要件,买家即可投诉并有胜诉的可能,这种几乎无成本的“诉讼”很可能成为买家滥用索赔权利获取利益的手段。

(二)卖家的权利滥用

淘宝交易系统在缔约阶段赋予了卖家要约撤销权,即交易状态为“等待买家付款”,卖家可以操作关闭订单交易,同时还规定买家拍下后付款前72小时内可选择付款或者关闭交易,可见该72小时是要约的存续期间,亦称承诺期间。卖家的要约是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依《合同法》规定此种要约不可撤销[5],而且容易造成卖家对某些买家的歧视。

案例2:笔者作为买家在全场五折促销的某家店铺中,以399元的价格拍下一件原价为798元的商品,但当晚我再次查看订单时发现,订单被卖家关闭,卖家勾选的是交易系统提供的“没有货了,交易无法完成”的选项。可能是卖家对销售量估计不足而缺货,也可能是后悔以低廉的价格促销商品,总之,在并没有与买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中止了交易。如图1。

图1 淘宝网某“5蓝冠”卖家的店铺公告

卖家的短短五句话,剥夺了买家对购物金额的自主选择权、对付款方式的选择权,甚至剥夺了某些买家交易的权利!淘宝应该查禁卖家的这种行为,并且明确规定店铺发布的这种声明对买家无拘束力。

当然,任何不合理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令买卖双方都很无奈:信誉度低的买家很可能是淘宝新手,因为不熟悉淘宝的交易制度,不了解一次简单的鼠标点击作出的评价将给卖家带来怎样的欣喜或失望。有些买家认为东西没有想象中完美,或者没有达到某种预期的效果而随意给一个中评、差评;甚至有些极端的买家根本不在乎一个差评给卖家带来的困扰,卖家哪一句话说错了,都可能导致差评。笔者作为卖家在与上述类型的买家沟通时,总会不停的翻看该买家曾经的消费记录、对卖家的评价来判断买家给出好评的几率有多大,从而决定是否与其交易。一旦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就会用无货来搪塞。哪怕少作一笔生意,也不想冒着被中、差评的危险进行交易。

因此,在淘宝卖家中似乎形成了一种交易惯例,即尽量不与买家信誉度低于两颗心(即在淘宝网进行的成功交易次数低于41笔的买家)或者给过卖家差评的买家交易。这样的惯例乍看之下有些荒唐,而且明显地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但笔者确实能理解在与上述买家交易时卖家内心的压力。

根据上述分析,买家付款后合同即告成立,卖家解除合同的行为属单方违约,买家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家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应该在促销活动的筹划阶段做好预案,而不能在事后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因此,我们认为,淘宝网应该在交易系统中取消卖家主动退款的操作,仅把退款的权利留给买家,如果卖家在履行合同时确实存在困难,可与买家协商解决。

(三)赔偿金规定不公平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致对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网络购物追求的就是足不出户即可便捷地完成远程交易,只要在电脑前就可以完成购物过程,一般来讲不需要付出缔约成本。当由于卖家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时,买家除了没有获得特别满意的购物体验外,也不会因此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即买家没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信赖利益。若无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存在缔约过失,亦不能使过失行为人负责[7]。修订前的淘宝规则规定,商城卖家在买家付款前且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的,按一般违规行为处理,除扣分外,还将向买家承担赔偿金。2012年淘宝发布的最新交易规则取消了商城卖家的缔约过失责任,并在新规中将赔偿金修改为违约金。

然而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规则仍不完善。淘宝规定:卖家延迟发货,每次扣3分,同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高不超过30元;竞拍成功的买家,在竞拍结束后的72小时内未付款,系统会自动关闭交易,并扣除保证金款项用于赔付给送拍机构。

将两条规定加以对比可以看出,淘宝对卖家的违约金有最高额限制,但对买家竞拍不买的保证金扣除却没有限制,这对买家来讲是不公平的。而这是可以通过更加严密的规则设计和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三、结语

所有规则都是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完善的,不存在毫无瑕疵、极为完美的规则。网络零售交易已逐渐成为购物主流,因此诸如淘宝网等交易平台应及时完善其交易规则,尤其是对通过简单的调整就可解决的问题。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参考文献:

[1] 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14.

[2] 郭懿美,蔡庆辉.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研究[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132.

[3]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3.

[4] 姚迪迪.论无理由退货制度下网络购物平台交易规则的完善[J].惠州学院学报,2015(4):43.

[5] 姚迪迪.对网络零售交易中意思表示的界定[J].肇庆学院学报,2013(3):9.

[6]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656.

[7] 刘广艳.电子商务[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34.

Defects and Solutions of Online Shopping Trading Rul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Civil Law: take Taobao’s trading rules for example

YAO Didi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aoqing University,Zhaoqing,Guangdong 526061,China)

ract:Trading rules of Taobao are used as template by the other online trading platforms recently.However there are defects in the rules in many ways,such a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changing the contract unilaterally,problem of the certifying of the registered users’civil capacity,abusing of buyers and sellers’rights,unfair compensation provisions and so on.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rules through more rigorous designing of rules.

ords:trading rules;defects;solutions

D923.6

A

1009-8445(2016)06-0049-04

(责任编辑:李曙豪)

2016-07-06

姚迪迪(1986-),女,黑龙江克山人,肇庆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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