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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探究

2018-01-22张远雄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监护权民事行为

张远雄

贵州省天柱县法院,贵州 天柱 556699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诉讼离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理论可行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民事主体不具备以自己行为来承担民事义务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等能力的人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的离婚意愿是自愿的,然后在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构对两方的离婚意愿子女、财产进行查明处理后,准予离婚并下发离婚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到相关机构进行协调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需要明确男女两方都具有离婚意愿,需要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清晰表达自己的离婚意愿。诉讼离婚着则是由男女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院对是否离婚进行判决,法院具有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权利,所以对于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要求了。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实际性需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辨别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对于家庭的贡献也相对比较少,极其容易被视为家庭的累赘,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比较容易受其配偶一方的侵害,甚至虐待、遗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没有体现出来。

尽管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它符合解除婚姻关系实际需要,并非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配偶解除关系进行鼓励,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离婚的关系,从而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的理解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离婚

在民法中有三种代理方式,即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以及法定代理,其中以亲权以及监护权为基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诉讼帮助的代理问题是法定代理。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法定代理权不同于当事人约定授权的委托代理权,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约束,与当事人的本人意志没有关系。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设定是为了补足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缺失的行为能力,从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为能力帮助,而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在确定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之后,就要对法定代理人的人选进行选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还具有或存在着监护权,那么其他人员是不具备监护权的,也没有办法成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之后就会出现这一样一种局面:配偶本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离婚诉讼的两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个局面明显与代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诉讼公平的根本目的严重不符。基于这种情况,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在法律规范之内的解决方法,即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之外,并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员是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变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从而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这种办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相对比较复杂,且会在实施中出现各种新问题。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多数观点认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侵犯时才可以代理诉讼离婚,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设定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那么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相悖。同时,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表示离婚的意愿仅仅代表男女两方可能会离婚,法院还需要通过对是否具备离婚意愿、是否具备离婚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查明。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具备诉讼程序上的权益、处理实体权利的权利、表示离婚与否的意愿等权限。

三、结语

本文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理论可行性和实际性需要分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诉讼离婚,然后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理诉离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代理权限等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的理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今后对有关学者研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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