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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内涵与计算方法

2016-12-15谢雄伟

法学论坛 2016年5期

谢雄伟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论刑事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内涵与计算方法

谢雄伟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应通过个别化思维解决: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属于保安处分,对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的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属于恢复犯罪行为前财产秩序的独立处分措施。违法所得的内涵不仅包括通过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违法所得没收的计算应扣除其中的支出或成本。

违法所得没收;保安处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基于“无人能因犯罪而收益”(crime should not pay)的正义理念,没收“犯罪所得”①没收“犯罪所得”通常是国外刑法理论中的表达用语,如德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没收的对象是“因犯罪所得之物”;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表达用语,因为《刑法》第64条中规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基于本文论述的需要,文中根据国内外文献语境的不同分别使用“违法所得”、“犯罪所得”加以表述。的刑事政策日渐受到各国刑事司法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有组织犯罪、财产犯罪及洗钱犯罪等经济犯罪日益成为犯罪的主要类型,这些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获利动机或目的,故各国为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彻底断绝犯罪人的非法获利及预防其利用非法所得再次从事犯罪活动,从而杜绝此类犯罪诱因,日益重视刑事司法中“犯罪所得”没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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