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问题探析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规定为切入
2016-12-15王丽娜
法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船舶
王丽娜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问题探析
——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规定为切入
王丽娜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关于国际海洋法语境下的国家民事管辖权概念,不能简单地以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概念进行替换,相比之下,前者在内涵上要更加丰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是整部条约中唯一对民事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但其中非常明显的存在关于“逮捕”的出现、禁止性术语的使用以及相关规定的适用序位这三组理论矛盾,破解这些矛盾对研究该项权力具有决定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领海部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沿海国在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海域中也应当对外国船舶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事管辖权。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可主要从构建理论体系、促进立法衔接和充分利用协定三个方面从法律上加强我国在海上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
海上民事管辖权;外国船舶;基础性矛盾;管辖海域;理论体系
引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条名为“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civil jurisdiction in relation to foreign ships),但因处于《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规定中,故更严谨地说应该是一国在其领海中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但该条在内容上与第27条“对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迥然不同:在第27条中明确规定一国可以在6种情况下对在其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而第28条却仅是对沿海国民事管辖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且多处存在理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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