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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坦白制度的理论根基

2016-12-15吴占英

法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吴占英

(南昌理工学院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论坦白制度的理论根基

吴占英

(南昌理工学院 法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我国坦白制度的设立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其中,其法学理论方面的根基主要包括: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理论。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诉求而为坦白制度的设置提供了理论支撑。针对坦白犯一般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而在刑法典中设置坦白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轻刑化对构建我国刑法典中的坦白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坦白制度;理论根基;功利主义;刑罚个别化;刑法谦抑性

所谓“根基”是指基础。①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28页。“基础”与“根据”两个词有着类似的意思。“根据”就是“把某种事物作为结论的前提或语言行为的基础。”②同①。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制度,其背后必然有其坚实的基础或者根据。法律制度当然也是如此。“任何法作为法而被确认,必须要有基础的奠定,也就是说,在与法的关系上,法律根据的东西必须存在,因此,法律根据是指规定着某一法的存在,以此为基础,认识法的基准的东西。”③[德]费尔德·卡尔·特奥多尔·赫布鲁:《试论刑罚学说的可能性》,任学良译,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二卷·刑罚基本理论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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