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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之研判
——以代物清偿为切入点

2016-12-15秦伟

法学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效力

秦 伟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百家争鸣】

法律文书: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之研判
——以代物清偿为切入点

秦伟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代物清偿中“代物”须交付或登记后物权变动。自三类诉讼之诉求、法律文书之趣旨及其原有效力考量,迳行导致物权变动者,于判决范畴,因形成力之故惟形成判决始足当之。形成之诉调解书因未蕴含法院之价值判断,故不在此列。形成判决实务中所见有三:撤销暴利法律行为之判决、撤销之诉之判决、分割共有物并宣告地役权消灭之判决。于裁定范畴,不动产、登记之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之执行裁定中,物权变动始于拍定人缴清价金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权利人,执行回转裁定亦具此功效。

代物清偿;法律文书;民事判决;形成判决;物权变动

一、问题之缘起

甲欠乙100万,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如期偿还债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乙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乙同意甲用其房产一套代物清偿,并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甲在某市某地段3室2厅住房一套(市场价值100万)归乙所有,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乙因欠丙100万,如期债务未履行,丙诉至法院。庭审调解中,乙提出以受让甲之房产代物清偿,并出具了前诉调解书,丙同意。但法院颇感困惑,咨询问题有三:(1)代物清偿之协议书(含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生效?(2)何类法律文书可导致不动产物权勿须登记而致标的物权利主体之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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