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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探析

2016-12-14王连伟

东方教育 2016年3期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述评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我们看到我国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正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目前,我国同西方国家都处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世界性的政府改革浪潮的国际背景之下,分析、学习国外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政府改革经验,借鉴其理论、方法及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法学角度;述评

一、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中外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观点颇多,这些学说和观点概括而言,大体可归为五类,即“管理论”,“权力论”,“平衡论”,“服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

在我看来,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总体上是平衡的。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特权,容易引起行政权滥用,很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控权论过于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人权的保护,不符合积极行政的客观要求。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应是服务与授益,重心是服务行政。所以,政府应凭借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积极处理行政事务,但其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更不得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同时,随着中国成功入世,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强烈的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快我国政府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行政法治是指一个国家选择法律作为其行政机构的主要管理和控制手段的一种治理模式。当今世界各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影响中行政机构的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为密切,它们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服务型政府是指在民主秩序的框架下,经过法定程序,坚持民本位、社会本位为理论指导,按照人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已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主导地位,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政治模式应当是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处于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环境之下,政府则是这种制度和法律框架的提供者和维护者,以弥补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现行政府行政还存在不少缺陷:政府职能管理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组织机构及其权力、职责的配置还不尽科学,职能交叉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条块关系没有理顺,机构设置随意性大,、定编定岗缺少法律的硬约束,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政府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行政透明度与行政效率不高,形式主义和文山会海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行政成本过高,财政负担过重,预算缺乏约束。以上这些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行政法治是以服务主要职能的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首先,行政法治能更好地规范政府的职能和权责。规范政府的外部关系尤其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政府的内部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关系,正确处理中央垂直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亚当·斯密第一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证明了自私的个人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有利于整个福利的最大化,但他也注意到市场亦可能发生失灵,依照此前的经济学理论,此时政府应发挥其调节作用。但此后的公共选择理论证明了政府也可能出现失灵,甚至更有可能出现失灵,市场的失灵并不当然意味着政府的介入,市场与政府之间并非当然的互补与互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每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但在现实中,这种理想的状况往往难以实现,相反却往往出现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的状态。

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是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与自由竞争不存在相容之处。同时,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有人成功、有人失败,由此必然形成人们收入上的不均等,出现贫富差距,这样就造成了竞争起点的不平等,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不利的。于是,福利服务型国家兴起,主张政府介入进行收入的再分配。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垄断与自由,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三、国际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20 世纪70年代以来,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针对传统的管制政府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及政府的“失效” 症状,掀起了引用“企业化”运作模式,运用市场力量来改造政 府绩效的运动。紧接着,日本、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合组织 的其他成员国也纷纷效仿,被称之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这 场运动中,一些国家纷纷提出了“政府再造”的口号,以通过“政府再造”来改善公共物品的供给质量,重新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心。正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蔚然成风的背景下,很多国家提出了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不同、侧重点也不同,但是都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职能,以求使政府管得少的一点,但是要管得好一些;第二,尽可能地实现社会自治,鼓励社会自身的公共管理,也就是利用市场和社会力量来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自身的财力不足;第三,改革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甚至尽可能地在一些部门中引进竞争机制,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为社会服务的质量,从而使政府彻底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

服务型政府与法治社会是紧密相连的。从不同法学视角下,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解不同。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经济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合理调控与布局,国际法学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政府学习国外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政府改革经验。注:王连伟(1987-12),男,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省委党校法学专业2014级研究生在读。现任职于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黄骅镇人民政府。

参考文献:

[1]政府职能研究.白延,韩鹏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从国外政府改革谈我国服务型政府.徐丽珠.上海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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