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法活动检举人的激励与保护机制
2016-12-09郭雳
江汉论坛 2016年4期
郭雳
摘要:拥有证券违法活动原生信息的个人向监管部门举报,是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加强公私协同提高执法绩效的重要途径。美国的证券违法活动检举人相关制度源于奎潭规则、《虚诈(检举)给付请求法》、《检举人保护法》等,并以《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为契机,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执行规则集中呈现。以“比例加幅度调节”为核心的弹性奖励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各类诉求,既保持了适度激励,同时又与内部举报、私人诉讼等实现了制度衔接,我国现行的证券检举人规范较为粗简,存在激励与保护功能的双重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证券违法检举;内部举报;原生信息;罚没分成;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4-0129-07
检举人(举报人,Whistleblower),是指拥有关于违法活动的信息并将该信息进行报告的人,一般分为向内部检举和向外部检举两种类型,接收对象分别指向组织机构内部相关管理人员,以及机构外部的政府官员、警察、律师或者媒体等。检举人的角色源来已久,但是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成文法规定的出现却相对较晚。不过随着反腐败运动席卷全球,检举人法律机制也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不少领域得到应用,例如食品安全、医疗保险、公司治理等领域。尤其是就证券行业而言,检举人制度对于克服监管资源不足、实现公私协同能够发挥关键作用,而美国的检举人制度和实践又为全球提供了重要的参照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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