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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院的角色定位、具体权能及其尴尬

2016-12-09周赟

江汉论坛 2016年4期

周赟

摘要:我国当前检察制度的运行存在明显的合法律性与合理性相冲突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其运行基础的《宪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互间存在明显的龃龉;另一方面也因为人们似乎尚未对其定位达致清晰的认识,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是,它到底应当是扮演西方检察院角色还是传统中国的御史台角色、抑或同时扮演二者?考察我国当前相应立法以及法律实施经验,将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一冲突;而镜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实践,则有助于我们找到针对当前检察院困境之因应建议,或至少可以拓展检察院运作机制的完善思路

关键词: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刑事侦查;公诉;监察权;御史台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4-0119-10

一、引言:庭审座次争议及其深层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检察院与法院曾就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官与法官、被告人等的座次问题发生了争议:法院方认为,检察院只是刑事案件的一方,并且世界各主要国家一般也没有检察官(公诉人)与法官“平起平坐”的做法,检察官的座次宜与辩护人对应,而法官(审判员)则应相对更为突出,以显示其超然性、中立性以及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检察院方则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既然把检察院与法院作为对等的机关设置,则检察官代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其座次就应该与法院对应,况且,检察官本也不同于一般的原告——历史上,之所以出现“公诉人”(prosecutor)这一角色,就是因为对刑事犯罪的起诉不适宜套用私诉模式,因此其座次当然也不应像私诉中那样与被告人、辩护人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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