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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执行与预审法官制度融合新探

2016-12-07张高霞

理论观察 2016年10期
关键词:融合

张高霞

[摘 要]预审法官制度在中国建立并非毫无可能,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已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被提出,分离已是必然。故在预审法官制度与执行局或执行法院设立的前提下探讨二者有无融合的可能性,并讨论其融合后的利与弊。从二者的诉讼功能以及权力主体两个方面论证其有融合的可能性,接着从有利于精简司法机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几方面提出了二者融合的利处。

[关键词]刑事诉讼;预审法官;执行权;审判权;融合

[中图分类号]DF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0 — 0102 — 03

中国诉讼结构处于变化阶段,正在通过法律移植、法律继承不断借鉴国外或世界历史上适宜中国的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本文拟通过对有关预审法官制度与设立执行局或执行法院的文章论述的粗略分析,指出二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可能性,进而进行二者融合的新探,分析二者融合的可能性、融合后的利与弊,旨在为中国的制度改革提供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向。至于这个的思维方向是否有充分的实践意义暂且不论。

一、执行局(执行法院)与预审程序的设立

设立执行局以及预审法官程序都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所进行的探索。关于设立执行局及预审法官程序的理论探索在中国法学界里并不少见,许多法学大家也曾发文讨论过,还有不少文章是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法规、判例以及这些法律的执行状态为例对设立执行局及预审法官程序的利弊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为中国进行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些理论积淀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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