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探究
2016-12-06王东伟
长江丛刊 2016年27期
王东伟
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探究
王东伟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设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距今已有一段距离,其立法理念仍停留在维护市场秩序,与当今的主流理念存在很大差距。当今世界各国也更加注重人的发展,更加强调作为人应有的价值,更加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维护本人生活正常化和盘活尚存能力,更加注意保障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做简要探究。
成年监护 立法理念 自我决定权
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然而我国由于传统文化、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还受计划经济影响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以及当时人权概念的模糊,我国制定的成年监护制度非常保守,主要的立法理念就是维护刚刚兴起的市场经济的安全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现行法的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与当今世界主流的立法理念相比还有一定程度的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
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法治进步,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各国都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形成了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既是尊重和维护障碍者自身权益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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