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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物权实现的影响
——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和管理银行不良债权为例

2016-11-27

决策与信息 2016年35期
关键词:抵押物诉讼时效抵押权

侯 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570100

浅谈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物权实现的影响
——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和管理银行不良债权为例

侯 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570100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制度的产生消除了交易的障碍,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由于抵押在经济生活中相当重要,一直都受到广泛关注。在文中就从诉讼时效届满会对抵押物全的实现带来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可以更好的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诉讼时效;抵押物权;影响

一、法院判例

2005年9月1日,借款人顾某与农行签订贷款合同,向农行贷款49000元,2006年9月1日到期。同时以潘某和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2006年12月27日,农行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此后两年内农行既未向债务人或抵押人主张债权,也未进行过催收,直至2009年7月22日再次发出贷款催收。2011年12月,借款人顾某向农行归还100元,抵押人潘某和徐某未向农行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农行遂以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一、债务人顾某于2011年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视为对债权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抵押人需承担担保责任;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担保法对抵押效力加以认定,请求判决债务人和抵押人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辩称:主债权2006年9月到期,贷款人2009年发出催收通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顾某自行偿还部分债务,不能以此视为抵押权行使期限一并恢复。该案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应适用《物权法》对抵押权予以确认,农行未在法定期间催收,致使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法院认可部分履行是对债务重新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继续延续。①详见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

二、争议焦点

(一)对同一问题新旧法规定不同时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因担保法对抵押权行使期限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案借款担保发生于《物权法》颁行之前,尽管法院最终适应《物权法》对抵押物行使时效进行裁定,但其解释为:“该案担保物权形成于《物权法》之前,持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所以应适用《物权法》。”此种解释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二)主债权逾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

有观点认为,主债权逾诉讼时效,诉争抵押权消灭。理由:一是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二是抵押权属于物权范畴,不适用时效制度,主债权时效经过,抵押权消灭。而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立法者在制度设计中,考虑到抵押权从属权本性,对抵押权规定了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和抵押权本身仍存续,并未消灭,只是丧失胜诉权,归于自然权利。

(三)抵押权请求权是否因主债权诉讼时效恢复而恢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认可,但抵押权时效是否因此重新起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569号终审判决书认定抵押权请求权并不因主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恢复。

三、风险提示

(一)关注债权效力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债权过程中,面临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影响抵押权实现的风险,需认真核查主合同效力,避免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无法实现。

(二)关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根据物权法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不良债权前,对已过诉讼时效又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债权,需综合考虑债权人经营情况谨慎定价,避免因单纯考虑抵押物价值而引发事后追偿不能的风险。

(三)采取合理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不良债权。金融资管管理公司对受让的银行不良债权在管理维护过程中,既要动态跟踪抵押物状况,做好抵押财产的实时监控,更要依法催收,保证催收连续,避免日后引起诉讼纠纷承担败诉风险。实践中,由于债务人(或企业)下落不明、停产、不予配合等多种原因,带来较大催收困难,债权人需根据债务人或抵押人特点,恰当选择发函、登报、邮件一种或多种方式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确保受让不良债权不存在时效瑕疵。

侯慧,(1987— ),女,籍贯:山东菏泽,工作单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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