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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权可否随部分债权转移

2022-04-24

中国房地产·市场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受让方抵押权人抵押权

某市登记机构员工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74条在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形,即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而原抵押权人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以及双方都变为一般抵押权。为什么《细则》没有规定转让方保留一般抵押权而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一情形?如果是一般抵押权,主债权部分转移,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

金绍达:在最高额抵押权转移时,要使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那在抵押权转移登记完成之前,出让方必须享有最高额抵押权,否则受让方得到的就不会是最高额抵押权。如果要形成转让方保留一般抵押权而受让方享有最高额抵押权这一状态,仅通过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是无法做到的。如果非要形成这一状态,应当由出让方在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再对被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使之变为一般抵押权。但这一行为已经越出了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范围,而是在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完成后,由出让方另行作出的行为,这一行为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并无关系。而《细则》第74条所规定的是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转让的几种情形,所以这一规定没有也不应规定这种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系列债权,其中某一债权转让,抵押权就可以随之转让,一般无须对某个主债权进行分割后再行转让。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特定的债权,部分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也可以随之转让,《民法典》第407条就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因此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抵押权大多只是担保一个主债权,债权部分转让的较为少见。对于一般抵押权如何随部分债权转让问题,《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都没有直接的规定。如果要办理此类转让,应先将要转让的债权进行分割(同时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而转让某个债权的例外),然后参照《细则》第74条规定的第三種情形,办理一般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9条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当事人来说,抵押权的行使并不因被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而受到影响,所以并非必须办理此类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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