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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双重视角下的司法权属性

2016-11-26姚国建

社会观察 2016年10期

文/姚国建

中央与地方双重视角下的司法权属性

文/姚国建

“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

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改革应围绕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命题展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就必须减少法院所受到的外来干预。在妨碍司法独立的各种因素中,司法权的地方化尤其受到关注和批评。有鉴于此,在2013年开启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就占据着核心地位,而其理论基础是“司法权本质上是中央事权”的论断。

为了落实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性质,新一轮司法改革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施。(1)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将由省一级统一管理。(2) 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法院,实现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的分离。2014年12月,上海市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4)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为化解行政诉讼受困于地方化的境况,一些地方实行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以上诸多改革措施已在全国试点,现在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的省市正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试点。本文从“中央事权”的含义及标准的界定入手,分析中央事权的运作方式,并以此作为参照,分析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含义及表现,探讨司法权的地方化究竟是否以及是如何影响司法公正的,对司法权的属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并就如何应对司法改革中的问题陈述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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