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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行政干预司法的“黑手”

2016-06-06徐婧琳

北极光 2016年4期

徐婧琳

摘 要: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有各自的行使空间,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干涉。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行政权干预司法权行使的案例却大量出现。究其原因,既有行政权力机关自身管理内容的原因,又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还有意识形态和行政权力机关及司法机关两者间架构上的不合理。

关键词:行政权;司法权;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一、引言

司法独立诞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最早是由孟德斯鸠完整阐述出来的。司法独立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权力过于集中,君主独揽一国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而提出来的一种权力分立与制约主张。在其看来,在一国之中存在着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

纵观古今,中央集权制度使得我国形成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不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行政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使得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一家独大”的观念,从中国历史上看,一直是一个行政与司法权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下司法权始终是行政权的一个依附,从来就没有独立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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