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界定的现实偏差及要件重构
2016-11-22李洪波付金良石东洋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
李洪波,付金良,石东洋
(1.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山东 无棣 250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错案界定的现实偏差及要件重构
李洪波1,付金良1,石东洋2*
(1.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山东 无棣 250000;2.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错案”一词在不同群体间的概念反射不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错案”的界定逻辑混乱、众说纷纭,各地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实现错案追究制度的设计初衷,对“错案”的定义或者标准这一前提性概念进行合理的界定非常关键。剖析“错案”一词称谓的由来以及专家学者对于“错案”标准的界定与认知,现实中存在的界定偏差。通过分析 “事实认定错”、“结果错”、“程序错”、“当事人权益受损之错”四种主要类型的错案的审查标准,界定错案的要件。
错案界定;现实偏差;要件重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同时,又举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但未对错案进行界定。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亡者归来”或是“真凶现身”的案件不断挑战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社会民众、专家学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1]、疑罪从无等现代法治规则的讨论掀起了又一场高潮。因此,对“错案”进行合理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1 “错案”概念界定的现状及历史演变
1.1 错案概念在不同群体间的多样化反射
笔者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分别对100名法官、100名律师、200名社会民众三个群体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