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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与社区民主意识:以B市商品房业主为例

2016-10-26

学海 2016年5期
关键词: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

管 兵



维权行动与社区民主意识:以B市商品房业主为例

管兵

内容提要维权行动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结果?现有文献的研究过多地关注参与者的风险和集体行为的后果。本研究关注维权行动会给参与者带来什么样的变化。通过对一个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活动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研究,发现这样的过程可以显著提高参与者的民主意识。商品房小区业主通过参与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决定社区内的重大事项,这可以给业主带来深入的民主体验,让他们学习按照民主程序来解决纠纷。这对于社区治理和基层民主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维权民主意识业主社区中产阶级

2008年7月某天的早上,在B市H区法院27号法庭外面,几十位MLY小区的人员在等候小区物业诉讼官司开庭审理。笔者随机与其中的高姓长者聊天。高大爷已经从国家单位退休十几年了,兴致勃勃地跟笔者谈起:“业委会是唯一的民主方式,投票就是表达意见……(物业纠纷中)钱不是问题,是权力问题……”民主这个抽象的外来术语,已经成为了高大爷的口头禅。这种民主意识之所以能够普及,离不开MLY小区曲折漫长的维权工作。

业主维权的直接目的是消除私人产权被侵犯的状态,针对目标可能是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商,或者是具体政府部门。能否保护自己的私有产权是业主维权的直接后果,但业主维权的结果远不止这些。根据对B市业主维权的田野调查,作者发现业主维权带来数项间接后果,这些后果甚至比能否保护私有产权更具广泛而深刻的意义。草根民主参与和居民的民主意识就是最为突出的间接后果,是业主维权带来的副产品。①这种草根民主的一种制度化形式就是业主以投票方式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决定小区的重大公共事务。这种城市的基层民主实践与长时期存在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经验完全不同。其中主要的不同就是草根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独立性。

集体行动及其多重影响

对业主维权的结果进行研究存在很多困难。从更广泛意义上来看,如果我们把业主维权纳入到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这一领域内来考虑,对于行动结果的研究通常会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去解释集体行动的结果,怎么确定因果关系?②这一原因导致了对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后果研究不够。③后来的研究者开始从不同的方向入手,分别研究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各种具体结果,这些结果可以是比较难以衡量的直接的政策层面的变化,④对议会议员投票的影响,⑤也可以长期的间接的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⑥或者是对参与者心理的和生命历程的影响,⑦等等。有研究者运用跨国比较和定量统计的方法来确定具体因素与具体结果的因果关系。⑧

本文继续对城市商品房业主这一群体进行研究,研究所要介绍的经验材料来自于笔者从2008年开始一直持续在B市进行的调查。本文将会讨论,民主本身仅仅是业主维权的副产品,并非是他们的直接目标。当业主能够通过民主方式建立起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后,业主委员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去维护业主的利益,无论这些利益是遭到资本力量还是政府的侵蚀;业主委员会积极与其他业主一起参与跟业主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向权力机关发出他们的声音;业主委员会对基层政府的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对居委会的产生和日常工作也提出要求,相互尊重彼此的利益。

业主维权和草根民主实践案例

MLY小区有1378户,建筑面积210569.26平方米,土地面积20万平方米,2000年业主开始入住。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动力来自于法院的判决。在2003年小区成立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但在2003年12月卸任。在这一年,有业主针对物业乱收费,抵制不合理收费,被物业告到法院,结果业主败诉。法院的判词说:“个人不能主张公共权利,作为业主,应该由业主委员会主张。”街道办领导特意嘱咐要顺利把业委会选举出来,居委会要配合。最后在2004年10月8日完成第一届业委会备案工作。

1.B市第一例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胜诉案例

新的业委会上任之后,物业服务的问题立马提上议事日程。2005年3月,MLY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服务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称物业费中存在不实收费。9月14日,一审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全部13项诉讼请求。随即业委会向中院提出上诉。同年12月15日的二审,中院判决业委会胜诉,支持13项请求中的12项,另外一项相关行政部门已经通知被告进行改正,不再进行判决。二审也是终审判决,原每平方米2.72元的物业费中,剔除不合理收费,最后应该是1.58元。物业还要向业主归还3年的电梯广告费受益18万元。

在2006年1月24日,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并附有新证据,即由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关于MLY小区物业收费项目价格咨询报告》。3月30日,5名法学界专家出具了一份《论证意见书》,认为中院的判决改变了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在4月13日,市物业管理协会出面组织了物业行业相关人士和专家对该案例进行了专题研讨。最终向中院提交了名为《行业专家对B市H区MLY小区物业纠纷案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及情况反映》的法律意见书。于是,中院在5月30日通知了MLY小区业委会,裁定该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理。

与此同时,支持MLY小区的一方也开始行动,首先是B市的其他小区和业委会采取行动支持MLY小区的诉讼。在2006年7月5日,一份名为《MLY小区物业重申案件声援联署书》的文件正式发表在MLY小区业主论坛上,B市33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联署文件上签名,支援MLY小区。同时,业主得到中国消费者协会下属律师团的支持,中国消费者协会出面支持MLY小区业主的诉讼。他们以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写了一个函递交给中院,表态支持业主维权活动。

8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判决,宣布驳回诉讼,维持二审判决。此举让物业公司大失所望。四天之后,即8月15日,物业公司发布了《告MLY小区全体业主书》。在此公告中,物业公司拒绝接受法院的判决,并表明要继续上诉,暗示这么低的物业费将会让物业公司被迫撤离。

2.矛盾激化与业主的民主训练

9月1日,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业委会将情况报告给政府,上午10点钟,市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建委、街道办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驻MLY小区现场办公。下午,物业公司负责人返回小区,几小时后恢复了小区的供水供电,但电梯以及门禁系统等仍无法使用。9月7日,在本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市建委决定处罚该物业公司擅自撤离小区的行为。9月8日,本区小区管理办公室要求该物业公司必须要9月11日之前全面恢复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同时要求业委会必须在45天内完成业主大会临时大会的召开工作,解决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9月10日,该物业管理公司恢复提供服务。

在这一过程中,MLY小区业主内部的分化加剧。小区业主之间,本来对业主与物业的关系问题认识就不一致。MLY小区业主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集团买房,其中有一些是电视媒体单位的,报社、银行等,还有一家国家部委和市属的一家单位,后两个单位房屋产权是单位,物业公司对他们特别照顾。早在2004年12月业委会选举成立不久,小区内几位业主便发起成立了“MLY小区业主权益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成立公告》宣称,监委会宗旨是“代表所有业主权益,防止共有财产流失”。

在一系列问题上,监委会和业委会的观点不一致。对于把物业费降到1.58元,监委会的人员认为那样的话,物业公司一年的缺口资金可能达到200多万元。这么低的物业费,让物业公司无法盈利,这样社区服务质量就会打折扣。在业主论坛上,监委会被一些业主称作“奸委会”,有业主认为他们站在物业公司立场说话。同样,反对业委会的人则认为业委会应该是“业伪会”。认为业委会成员这么热心赶走物业公司,实际上是想从聘请新物业公司这一过程中捞取好处。

在9月1日物业撤离之后,一些业主发起“建设和谐社区MLY小区志愿者”行动,为自己的活动命名为“蓝色畅想”。在自己的大幅告示板上印上“展开蓝色的旗帜,主张公平与公正”的活动口号。并定制了800面蓝色旗帜,在小区内分发了约600面。从物业公司撤离的第二天开始,一些业主在小区内征集业主签名,对三项议题表达意见:第一是否罢免业委会,第二是否继续聘请现有物业公司,第三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物业。该项活动共征集到453名有效签名。随之提交到业委会,要求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国庆期间,业委会的支持者、网名叫“美丽游侠”的业主,以个人名义自费将国旗赠送给不少邻居。于是,一些业主的阳台上,挂起鲜红的国旗。这样,红营和蓝营两大派别形成了。

临时业主大会在10月9日开始举行,到10月28日投票结束。最后有1100多户投票,支持业委会和反对业委会的投票比例大约就是六比四。业委会成员没有被罢免,同时投票决定进行物业招投标。小区于11月8日发出物业招标公告,到12月8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中标企业,最终外地的一家公司以物业费1.54元/月/平方米的价格中标。12月10日,新物业进驻小区。

3.持续的诉讼维权和社区参与

然而业主以及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并没有完全解决。随后业主和业委会将物业连同开发商告上法院。物业在12月撤出,撤离和交接的过程出现分歧。业主在四项要求上与物业和开发商存在分歧,并最终诉诸法律诉讼。四项要求分别是:(1)移交物业用房;(2)移交小区图纸档案;(3)移交小区公共设备设施;(4)移交物业管理启动经费。这四项应该由被告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至此诉讼仍然在进行中。

在这一过程中,小区业主完成了民主意识和行为的最初锻炼。刚开始,一部分业主完全没有投票的意识,他们到业委会来就是来找业委会工作人员吵架。经过2006年的红蓝之争,大部分业主意识到要用投票来解决纠纷。从2004年开始,已经进行了八次业主大会,每年平均两次。每次业主大会的具体进展,业委会都在社区的布告栏及时公布张贴消息和选票具体情况进展,同时在小区的网上论坛上即时更新。

MLY业主论坛也非常活跃,业委会的各种活动都在上面讨论,各种信息都通过业主论坛公布给业主。该业主论坛在JD房地产网长期以来都占据论坛发帖排行榜的前十名。到2009年4月,小区论坛共发表超过15万条帖子。知名的红军人物“美丽游侠”是这个论坛的5个管理员之一(其中一个是该网络的技术管理员,非小区业主),网名为“MLY蓝军”的网友也是管理员之一,表达不同的声音。业委会也注册“MLY业主委员会”的账号,在论坛共发布超过800多个帖子,居委会也注册网名与业主互动。

维权行动带来的社区民主锻炼

小区管理的重大事务通过投票决定已经是一个最具说服力的手段。这一点得益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各种活动有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若干小区内的事项必须要通过业主投票决定。这样一来,投票就成了解决小区公共事务的共识手段。在这样情况下,投票的程序和过程有瑕疵就会破坏组织的合法性。

业委会由选举产生,亦会受到选民的监督。这一点在案例中可以非常明显地体现出来。业委会非常注重公布业委会工作的具体进展,随时向业主公布,包括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和在小区论坛上发布消息。红蓝两个阵营对小区的一系列公共事务持有不同意见,“监委会”亦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多方位的监督。最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同意见的解决也是通过投票决定。

居委会等相关组织的工作方式必须相应地做出调整。在业主积极维权的过程中,他们会频繁地与居委会和基层政府打交道,这种打交道是一种主动的自下而上的参与。与常规的居委会自上而下的动员截然不同。居委会如果不能转变自己的角色,淡化自己的行政意识,提高自己的自治性,将会遭到普通业主和业委会对他们工作方式的质疑。总之,在一定程度上,居委会不再是一个让社区居民漠不关心的机构了。MLY小区的居委会在小区的社区论坛上注册网名,及时通知居委会的工作,也在努力做到透明公开。

因此,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有积极的动力参加小区的组织建设,以获得力量去维护合法的权益。而法律对业委会这种社区组织有着严格的民主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让依法维权的业主不得不进行严格的民主实践。在这方面,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结构功能主义视角无法提供的机制性解释。同时,商品房小区业主的构成非常多样,既可能是中产阶级,也可以资产阶级,也可以是工人阶级,或者农民工等,因此从中产阶级、资产阶级出发的以阶级为基础的研究在这方面并不具有太多意义。

①管兵:《维权行动和基层民主参与:以B市商品房业主为例》,《社会》2010年第5期。

②Edwin Amenta, Bruce G. Carruthers, Yvonne Zylan, “A Hero for the Aged? The Townsend Movement, the Political Mediation Model, and U.S. Old-Age Policy, 1934-1950”,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 1992, Vol. 98(2), pp. 308-339. 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95.

③Marco Giugni, “Was It worth the Effort? The Outcomes and Consequences of Social Movements”,AnnualReviewofSociology, 1998, Vol. 24: pp. 371-393. Donatella Della Porta and Mario Diani, Social Movements: An Introduction, Oxford: Blackwell, 1999, chapter 9.

④Paul Burstein, “Social Movements and Public Policy”, in Marco Giugni, Doug McAdam, and Charles Tilly, eds., How Social Movements Matter,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 pp. 3-21.

⑤Doug McAdam and Yang Su, “The War at Home: Antiwar Protests and Congressional Voting, 1965 to 1973”,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 2002, 67 (5), pp. 696-712.

⑥Marco Giugni, “How Social Movements Matter: Past Research, Present Problems, Future Developments”, in Marco Giugni, Doug McAdam, and Charles Tilly, eds., How Social Movements Matter,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 pp. xiii-xxxiii.

⑦Doug McAdam, “The Biographical Consequences of Activism”,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 1989, vol54 (5), pp.744-760.

⑧Kenneth Andrews, Freedom Is a Constant Struggle: The Mississippi Civil Rights Movement and Its Strate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4, p. 25. Annulla Linders, “Victory and Beyond: A Historical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Outcomes of the Abortion Movements in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SociologicalForum, 2004, Vol.19(3), pp. 371-404.

⑨Kevin J. O’Brien,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⑩Ibid, p.96.

〔责任编辑:毕素华〕

管兵,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讲师,guanbing2005@gmail.com。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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