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市町村制与我国乡绅制度下的公民教育
2016-10-21冯珊珊
亚太教育 2016年5期
冯珊珊
摘 要:市町村制是日本最底层的地方行政单位,其颁布与施行巩固了明治维新时期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制度,实现了基层居民自治,而“公民”这一概念也是随着市町村制的颁布与推行而产生;另一方面,在我国古代,在“皇权不下县”的基层农村,主要依靠乡绅自治制度来实行中央权力到基层的延伸,而乡绅非官非民其行政权力的产生也由当地百姓选举决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居民自治。那么日本的市町村制与我国的乡绅制度在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施行公民教育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二者在公民教育的路径方面是否有异同之处,笔者将在这里进行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市町村制;乡绅制度;公民教育
一、日本市町村制
明治四年,日本废藩设县,设置府和县代替原来的藩,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府县知事管理地方,建立中央集权的全国统一体制。此后根据明治十一年(1878)和十三年制定的《郡区镇村编制法》、《府县会规则》、《地方税规则》和《区镇村会法》,为规定日本地方自治制中的市町村制和府县制奠定了重要基石。[1]在此条件下,日本确立了市镇村制、府县制和郡制。明治二十一年,日本形成了完整的市镇村地方自治制度,两年后,都道府县体制得到真正确立。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日本的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处于“指挥与被指挥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体现在,地方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必须报中央任命的自治大臣的批准,[2]而自治大臣也可以通过上告高等法院罢免自治政府的首长,即中央有权通过法定程序罢免自治政府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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