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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小学开展“欧洲公民”教育的三种途径

2015-10-21侯丹娟李薇薇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公民教育

侯丹娟+李薇薇

摘要 《欧洲联盟条约》签订后,培养未来“欧洲公民”成为欧盟各国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前,中小学“欧洲公民”教育的途径主要有:一是确立“欧洲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和内容;二是加强教师“欧洲公民”方面的培训;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欧洲公民”教育实践活动。本文认为,“欧洲公民”教育尽管具有较强的多元化特征,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它难以增强中小学生“欧洲公民”身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关键词 欧洲中小学  “欧洲公民”  公民教育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在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订,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了另一个身份:“欧洲公民”。从此,培养“欧洲公民”便成为欧洲各国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注:本文所讨论的欧洲国家,主要是指加入欧盟组织的国家)。总体而言,“欧洲公民”教育途径主要有:一是确立“欧洲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和内容;二是加强教师“欧洲公民”方面的培训;三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欧洲公民”教育实践活动。

一、确立“欧洲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和内容

20世纪90年代初,培养学生的“欧洲公民”意识,成为欧洲各国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为了有效开展这项教育,很多国家对其教育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最终确立了“欧洲公民”教育目标、课程和内容。

1.“欧洲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

“欧洲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学生的欧洲认同感,使他们树立全欧意识和“欧洲公民”意识。整体来看,“欧洲公民”教育目标有两个:一是传播常规性知识,它包括欧洲一体化的几个主要阶段、“欧洲公民”权利与义务、欧洲机构的运作机制;二是培养未来公民的态度和价值观,即了解欧洲和国际重大问题,形成对社会文化多样性的宽容和理解态度等。尽管多数国家“欧洲公民”教育的总体目标较为一致,但各国出发点却有所区别。只有极少数国家强调从欧洲发展角度培养“欧洲公民”,而多数国家强调从国家或国际层面开展“欧洲公民”教育。如荷兰、瑞典、英国和挪威部分课程内容更多的是从国家发展或全球化角度,而非从欧洲层面讨论“欧洲公民”。

2.“欧洲公民”教育的课程形式

“欧洲公民”教育的课程形式主要包括“选修课”和“渗透性”课程。多数国家倾向于采取“渗透性”课程的形式开展“欧洲公民”教育,他们将这方面教育内容渗透于其他课程教学之中,如历史、地理、政治、社会科学和文学等。此外,许多欧洲国家重视外语教育,并将其作为促进现代社会文化多样性和同欧洲其他国家交流的一种手段。除渗透性课程外,选修课也是“欧洲公民”教育的主要形式。如爱沙尼亚在高中阶段开设了一门关于欧洲的选修课。自2004年5月开始,斯洛文尼亚在14所高中进行欧洲和国际层面课程教学的试点工作。英国苏格兰地区的中学开设了欧洲研究的选修课。

3.“欧洲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欧洲公民”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欧洲公民”权利与义务,欧盟一体化和欧洲的国际地位等。就“欧洲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而言,目前约10~20个欧洲国家的中学课程中涉及“欧洲公民”权利与义务和欧盟一体化历程的内容,而仅有拉脱维亚从小学阶段就开始教授学生这方面的知识。就“欧盟一体化和欧洲国际地位”教育而言,2004年,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2010年教育和培养目标的中期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学校要发挥让大家了解情况并了解欧洲一体化意义的基础性作用。所有教育系统应确保学生在中学毕业时具备作为未来欧洲公民的知识和能力。”当前,有8个国家从小学阶段开始便对学生进行欧洲历史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教育。然而,这方面教育往往只关注某一特定国家在欧盟中扮演的角色及欧洲一体化对该国的影响,而非着眼于整个欧洲发展。此外,近20个国家开始着手研究欧洲或国际机构在欧洲和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如欧洲政治或经济立法对整个欧洲的影响,或全球化时代下欧洲经济、社会、生态或政治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这些研究所提出的问题,能使学生逐渐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如社会正义、财富再分配以及协调经济和社会目标的重要性等。例如,捷克共和国、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希腊、塞浦路斯、匈牙利、马耳他、荷兰和奥地利的国民课程中涉及欧洲文化多样性的内容。

二、加强教师“欧洲公民”方面的培训

提高“欧洲公民”教育的实效性,必然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当前,一些培训机构,如国家政府部门、教师教育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一些欧洲机构(欧盟委员会或欧洲理事会)为从事“欧洲公民”教育的教师提供了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

1.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担任独立性公民教育课教学的教师,公民教育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或全体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各国对培训对象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包括:(1)仅对承担独立性公民教育课或与公民教育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师进行培训。在西班牙,教授中学经济、法律课的老师须参加“社区教育政策”、“21世纪的欧洲公民”和“公民在欧盟的地位”等方面的培训。(2)仅对从事公民教育、历史、地理课教学的教师进行培训。在法国,只有承担公民和历史、地理课教学的教师须参加“欧洲方面”的岗前培训。在德国和拉脱维亚,承担社会研究、政治、公民课和历史课教学的教师须参与岗前“欧洲维度”培训。(3)某些欧洲国家对所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西班牙和法国所有小学教师均须参与欧洲公民和价值方面的培训。奥地利所有中、小学教师均须接受“欧洲公民”方面的培训。

2.培训类型

培训类型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参加欧洲考察交流项目三种。(1)岗前培训。有8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德语区和弗莱芒语区、德国、西班牙、法国、塞浦路斯、拉脱维亚、马耳他、奥地利)在其官方教育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应对教师进行“欧洲公民”方面的岗前培训。具体来看,比利时德语区仅对小学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而荷兰语区所有中、小学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2)在职培训。19个国家(比利时荷兰语语区、捷克共和国、德国、希腊、法国、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奥地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英国、罗马尼亚)为在职教师提供“欧洲公民”方面的培训。意大利教育部于2005年开始设立了两个“欧洲公民”培训项目:一个主要培训所有中小学教师,另一个专门培训高中教师和校长。(3)部分国家还为教师提供一些国际交流和国外学习考察的机会。荷兰制定了柏拉图计划,其目的是通过增强教师流动性以帮助他们获得专门经验。同时,有些国家还为教师提供在其他欧洲国家接受培训的机会。除培训外,部分国家政府机构还为教师提供有关欧洲的资料或信息。例如,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立陶宛、拉脱维亚、芬兰、挪威、匈牙利、波兰和英国的教育部门定期为教师提供欧洲方面的读物和教材。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欧洲公民”教育实践活动

对欧盟各成员国公民而言,“欧洲公民”身份仅仅是一种假设,而“欧洲公民”意识的形成需与具体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目前来看,无论欧盟组织、机构,还是学校均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来帮助学生形成“欧洲公民”意识。

1.鼓励学生参与欧洲问题的交流讨论活动

部分欧洲国家通过活动的形式使学生参与有关“欧洲事务”的交流。希腊教育部门为中小学生提供了与欧洲议会中的希腊议员进行交流的机会。意大利非盈利性组织制定了一些旨在培养“欧洲公民”的教育计划。英国教育部门要求学校在教学安排之外开展一些关于欧洲和国际方面的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拉脱维亚中小学在每学期举行一周欧洲信息会议,在此期间,学生能够围绕欧洲问题开展研究活动。

2.举行纪念活动和模拟活动,组织学生参与跨国交流

目前,很多中小学都举行欧盟成立纪念日(如9日)或欧洲遗产日(9月)纪念活动。此外,欧洲国家还发起了一些模拟欧洲层面的政治活动(如欧洲议会青年项目)。这些活动能够激发学生的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使出身不同、国籍不同的学生通过这类活动增强对欧洲的认识,进而萌发归属感和命运共同体感。北欧和波罗的海地区的国家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双边交流,这些交流活动能够使学生更加了解欧洲其他国家,并形成对多元文化的认可和包容态度。

3.设立“学校欧洲俱乐部”

有些欧洲国家中小学设立了“学校欧洲俱乐部”以促使学生更关注欧洲事务。俱乐部活动由教师于课后或午间休息期间举办,学生可自愿参加。这些活动旨在鼓励那些对欧洲语言、政治、历史、地理、民族和文化有兴趣的学生积极参与。在欧洲议会的倡议下,这些俱乐部从发起国葡萄牙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目前,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波兰和斯洛伐克中小学正式设立了“学校欧洲俱乐部”。

四、对“欧洲公民”教育的思考

“欧洲公民”教育对于推进未来欧洲一体化进程、解决欧洲民族主义问题、缓和民族矛盾、提高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整体来看,“欧洲公民”教育具有鲜明的多元性特征,但从教育效果来看,它难以真正增强学生的“欧洲公民”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

1.“欧洲公民”教育具有鲜明的多元性特征

“欧洲公民”教育多元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教育主体多元化。学校虽是当前“欧洲公民”教育的主阵地,但除学校外,欧盟组织、各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纷纷参与到该项教育之中。二是教育途径、方式和方法多样化。欧盟各国开展“欧洲公民”教育的途径主要包括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就课堂教育而言,学校不仅采用了独立性课程教育的形式传播有关欧洲发展、欧洲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内容,还将这些内容渗透于其他课程,如历史、地理和外语等教学之中。就课外教育而言,欧洲各国鼓励学生参与欧盟内部的国际交流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学生既可以理解、领悟所学知识,同时又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欧洲公民”权利和义务。

2.从教育效果来看,“欧洲公民”教育难以真正增强学生的“欧洲公民”意识

公民身份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公民权主要包括:宪法层次的“共同体法律治理的网络”和社会层次的“规则、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二是公民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主要包括:宪法层次的“作为一个群体的‘我们对共同体的归属和感情”;社会层次的“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价值观念的共同认同”)。“对欧洲公民身份来说,前者涉及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可称为欧洲公民权;后者既包括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与包容,也包括个人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可称为欧洲认同意识。欧洲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和认同意识的结合。”从规范性方面看,任何一个欧盟国家的公民同时享有“欧洲公民”和各自成员国公民的双重身份,但“从实证角度看,欧洲公民永远都会与自己的国家而不是与欧盟保持更紧密的联系”。从IEA第三次国际公民素养研究报告来看,相对于“欧洲公民”身份认同而言,欧洲大部分中学生(8年级学生)更认同其成员国公民身份。他们更关注本国社会、政治新闻,且更倾向于在未来生活中参与本国各项选举活动。笔者认为,由于在成为“欧洲公民”之前,学生首先是成员国公民,对成员国公民身份的认同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因此,欧洲中小学“欧洲公民”教育难以在现实意义上有效增强学生“欧洲公民”身份认同感。

参考文献

[1] 本部分主要参阅欧洲教育委员会所发布的调查报告:the Eurydice European Unit,Citizenship Education at School in Europe,http://www.eurydice.org,2005;Education,Audiovisual and Culture Executive Agency,Citizenship Education at school in Europe,http://eacea.ec.europa.eu/education/Eurydice,2012.

[2] Education & Training 2010- The success of the Lisbon strategy hinges on urgent reforms. Joint interim report of the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tailed work programme on the follow-up of the objective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s in Europe,EDUC 43 6905/04. Brussels: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4.

[3] 赵光锐.欧洲公民与国家公民:欧盟双重公民身份问题研究[M].同济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

[4] 黎文.“欧洲公民”仅仅是个迷思吗[N].文汇报,2012-11-26.

[5] David Kerr,Linda Sturman,Wolfram Schulz,Bethan Burge,ICCS 2009 European Report:Civic knowledge,attitudes,and engagement among lower-secondary students in 24 European counties,Amsterdam:IEA,2010.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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