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融资租赁法规中不动产租赁物范围的理解
2016-10-21刘佳
中国房地产·学术版 2016年7期
关键词:不动产
摘要:近几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猛,随着租赁公司数量大幅增长,交易形式不断创新,交易领域也不断扩大。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载体是其租赁物,而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却一直存在争议。但是作为体量巨大、领域广泛的不动产又是融资租赁交易不可回避的问题。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务中的交易实践,在当前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框架下,对不动产租赁物范围进行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不动产,基础设施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7-0043-50 收稿日期:2016-05-10
1 融資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随后被许多国家接受并运用,并很快发展成为与银行、信贷和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我国自1981年首次引入融资租赁以来,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史。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及金融环境的多重因素影响,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是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其灵活的融资方式,广泛的适用领域,融物与融资合二为一的模式,为国内金融市场引入了新的竞争机制,增添了市场活力,推动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据相关统计,2007年全国共有租赁公司93家,2012年达到560家,到2013年底已达到1026家,截止到2014年6月,全国租赁公司已达1350家。随着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租赁合同数额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5500亿元,2013年达到21000亿元,截至2014年底合同余额3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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