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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纠纷反观公立高校契约主体身份的变迁及应对

2016-09-23方芳

高教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体学校

方 芳



从合同纠纷反观公立高校契约主体身份的变迁及应对

方芳

分析2014年下半年公立高校司法纠纷数据可以发现,合同纠纷成为高校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高校以契约主体的身份与市场发生交易行为的趋向日益明显。从传统的政府附庸转变为通过契约走向市场的独立法人,高校在这种身份变迁的过程中产生了不适性。高校应通过建立契约理念,规范契约治理环节,建立起专业的契约风险化解法律机制来应对并利用这种变迁,实现自我的突破性发展。

合同纠纷;公立高校;契约主体;变迁;应对

契约 (Contract),又称为合同、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发展,公立高校开始越来越多地以契约的形式与市场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行为,高校的主体地位也逐渐从传统的“公法人”身份向“私法人”主体转变。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指出:“迄今为止任何社会的进步律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身份”强调的是社会主体的出身、地位,有了特殊身份就拥有特权,社会主体之间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人治”特征明显。“契约”则是人们自由合意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协商达成的意向,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对主体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契约社会是法治社会。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变迁过程中,高校如何适应这种身份的变化并利用其实现自我的突破性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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