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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2016-09-12何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何琳

【摘要】随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如何切实保护环境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点之一。碳排放交易作为《京都议定书》提出的一项减缓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机制,在适用中仍存在着一些国际私法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以“中国碳交易第一案”为例,首先对碳交易进行简要介绍,其次对中国碳减排合同作简单概述并由此分析所引案例中涉及到的如管辖权等问题,最后本文对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希望借此能提醒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并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管辖权;准据法

一、“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的简要介绍

世界著名认证企业挪威船级社的一纸否定性审定报告,让一家中国水电企业预期的30万欧元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这家水电企业向代理此项业务的太比雅环保公司“兴师问罪”,太比雅环保公司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认为后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涉嫌合同审定日期倒签”。此案也就是“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尽管此案目前并没有尚没有明确的终审结果,但是由此可以折射出碳交易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

二、碳减排交易概述

(一)碳交易的产生根源及法律依据。碳资产本身并非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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