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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何须公务员化

2016-09-10张翔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待遇公务员职业

摘 要

“教师公务员化”是指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将其纳入公务员系列管理。教师公务员化诉求不仅是教师集体自卑的结果,也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的产物,更是教师“劳获不称”制度歧视之孽果。其实,教师不须、不该也不能公务员化,首先,教师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来争取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彰显自身的职业自尊,不须公务员化;其次,教师公务员化将淡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因而不该公务员化;再次,教师公务员化缺少法理依据,所以不能公务员化。

关键词

教师 公务员化 教师地位

近年来,关于“教师公务员化”的争议层出不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这种争论已经不止于学界,正逐渐步入政治实践领域。2010年,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提出:“中国可以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1]该议案得到了包括教师在内的绝大多数人支持。根据腾讯新闻网统计数据,有20 652 540位网友(占投票总数的70%)表示赞同教师公务员化,仅有9 371 540位网友(占投票总数的30%)表示反对教师公务员化。继后,周洪宇教授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呼吁建立教师公务员制度,教师公务员化的呼声也随之不绝于耳。然而,当我们掀开喧嚣的争吵后,不禁想问:教师必须公务员化吗?

一、教师公务员化诉求的缘起

教师为何公务员化?支持者认为,教师经济待遇过低,教师公务员化不仅可以提高教师待遇,还能将社会中的优秀分子吸引到教师队伍中来,从而提高教师队伍质量,进而推动整个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然而,提高教师待遇必须公务员化吗?其实,教师公务员化诉求不仅是教师集体自卑的结果,也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的产物,更是教师“劳获不称”制度歧视之孽果。

1.教师公务员化诉求是教师集体自卑的结果

目前,我国教师待遇是参照公务员待遇执行,但又不如公务员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 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然而现实中,由于教师收入来源单一(基本只有工资),教师实际收入往往低于同级别的公务员,尤其是许多农村教师,其工资以及“三金”等福利因当地财政困难而未得到有效保障。于是乎,教师公务员化诉求油然而生。其实,姑且不说这种以公务员工资标准当作提升教师工资水平的努力方向是否合理,单就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权力崇拜就耐人寻味。以公务员待遇作为教师待遇的参照标准,说明公务员已然是一个优于教师的职业。然而,当教师努力追求公务员待遇标准时,其实我们教师已经在“仰望”公务员这一职业了,这透视了教师集体自卑的窘况。

2.教师公务员化诉求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的产物

自古以来,我国知识分子都具有“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情结。出仕(做官)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待遇,更为关键的是可以光宗耀祖。因此,出仕(做官)成了诸多知识分子孜孜以求的为学之梦。加之,我国当前的政治制度正在处于完善之中,官员拥有一定的“寻租”空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灰色收入。这极大地勾起了许多包括教师在内的知识分子的“公务员梦”。其实,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公务人员的“寻租”空间不断缩减,其额外收入也会随之减少,公务员的职业吸引力也正在消减,当前沿海城市部分公务员“下海”足以说明该问题。但尽管这样,许多教师还是希望自己成为公务员,他们始终认为,公务员一定程度上说是国家官员,他们手中的“权利”足以使本群体受益。这种认识不但曲解了公务员这一职业,同时还贬低了包括教师在内的其他职业,成了教师公务员化诉求的魁首之一。

3.教师公务员化诉求是教师“劳获不称”制度歧视之孽果

所谓“劳获不称”,是指劳动付出与所得收获之间存在差异。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薪酬待遇一直较低。

表1 2003~2012年教师薪酬与公务员薪酬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2003年至2012年间,我国教师薪酬待遇一直处于19个社会职业中的11位到13位,位居下等水平。与公务员相比,同样存在差距。2003~2009年,公务员薪酬待遇排位一直高于教师,2010年以后开始处于教师薪酬排位之后。但由于公务员的津贴远高于教师,所以总体来说,教师的总收入还是低于公务员收入。对此,诸多教师认为,无论人力资本储量,还是劳动付出,抑或工作绩效,教师都不低于相同等级的公务员,但薪酬收入却不如对方。加之,公务员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源,能办成许多教师所不能及之事务。这使得许多教师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落差,因而希望教师公务员化,追求与公务员统一待遇。可见,教师公务员化诉求也是教师“劳获不称”歧视制度之孽果。

二、教师不宜公务员化的理论论证

教师是否应该公务员化,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问题,它需要在学理上加以论证,否则无法经受住实践的严肃拷问,也无法运用理性的力量来指导实践。本文认为,教师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来争取应有社会地位以彰显职业自尊,不须公务员化;另外,教师公务员化会淡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所以不能公务员化;此外,教师公务员化缺少法理依据,因而不能公务员化。

1.教师不须公务员化——教师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来争取应有社会地位以彰显职业自尊

正如前文所述,教师公务员化本质在于“追赶”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对此,笔者不禁想问,教师公务员化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最佳途径吗?事实证明不然。综观世界,当前诸多发达国家教师社会地位的提高主要源于教师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当然,这也符合市场规律的运行逻辑。根据市场原则,物以稀为贵,任何资源的价值(表现为价格)都与其稀缺程度成正比。教师和公务员作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人力资本,其价格(表现为薪酬)应该取决于其稀缺程度(与专业化程度成正相关)。由于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独特的“教育机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专业性较高;而公务员更多是执行国家政策或上级意图,工作过程中的创造性成分较低,即专业性相对较低。由于教师的专业性高于公务员,其不可替代程度也随之高于公务员,因而其待遇理所当然不能低于甚至要高于公务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待遇高于公务员待遇指日可待。因此,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根本路径在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来提高自身的不可替代程度,从而彰显自身的职业自尊。当然,政府作为教师的“雇主”,应该根据教师的市场价值来付于其薪酬,真正实现教师“得其所应得”,而不是垄断和压低教师待遇,亦或实施什么教师公务员化。

2.教师不该公务员化——教师公务员化淡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教师不但不须公务员化,也不该公务员化。教师公务员化不仅不能实现支持者所谓的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相反,教师公务员化将会弱化教师专业化水平,进而影响教育质量的提升。“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对教育质量提升的贡献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然而,教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还需要专业自主权。关于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内容,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其明确规定为:“教师在履行职责上享有学术自由,有资格对最适合于学生的教具及教法作出判断……在选择和使用教材、选择教科书以及运用教育方法方面,在得到认可的范围内,并在教育当局支持下,由教师起主要作用。”[2]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顺利完成教学工作的保障,更是教师获取专业自尊的源泉。对此,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3]倘若我们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系列,那将大大地削减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势必也缩减了教师的独创性空间。众所周知,公务员是一个独创性空间相对较小的职业。正如杨涛所言:“公务员是官员结构中的一员,其掌有和行使的是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步伐一致,追求效率,这种权力行使的性质就要求公务员必须以服从上级领导,坚决执行命令,不能自行其是。”[4]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系列,教师就成为官员阶层的一分子,其工作行为方式在于执行既定政策和上级意志,惟命是从。这不可避免地降低了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进而影响教师工作质量。因此,教师不该公务员化。

3.教师不能公务员化——教师公务员化缺少法理依据

教师不须也不该公务员化,更不能公务员化。教师公务员化是建立在教师工作——“教育”的公共性这一法理依据之上。教师公务员化的支持者认为:教育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义务教育,是一种纯公共物品,具有纯公共性,它的社会收益率远远大于个人收益率,其外部性远远大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5]。因此,他们认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和公务员一样,接受国家委托,按照国家意志教育和培养学生,其本质在于执行国家公务,理所当然属于公务员。其实,公务员与其他职业相比,其区别点不仅在于承担公共事务管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公权力”。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6]。公务员之所以被赋予公权力,主要在于公务员处理的公共事务往往存在各种利益纠葛,为了防止被打击报复而独享“公权力”这一特权。尽管教师(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和公务员一样,接受社会委托,承担公共事务,但教师在承担“教书育人”这一公共事务时,并不存在被打击报复,因而不可能享有“公权力”。没有公权力就意味着教师公务员化后其权利和义务不统一。因此,教师公务员化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教师注定不能公务员化。

一言以蔽之,教师公务员化诉求不仅是教师集体自卑的结果,也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作祟的产物,更是教师“劳获不称”制度歧视之孽果。因此,笔者坚决认为,教师不须、也不该、更不能公务员化,一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来争取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彰显自身的职业自尊,不须公务员化;另一方面,教师公务员化将淡化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因而不该公务员化;此外,教师公务员化缺少法理依据,所以不能公务员化。

参考文献

[1] 程墨,罗曼. 教师质量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保证[N].中国教育报,2010-3-11.

[2]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 第二卷[Z].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 张薇薇.不宜把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J].上海教育科研,2006(4).

[5] 王秋丽.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的思考[J].教学与管理,2009(8).

[6]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张翔(1982-),男,贵州织金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 郑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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