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语境下格式合同“同意”的研究
2016-09-06赵书霆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
摘 要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其外在体现为缔约方同意。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罗马法要求缔约方通过严格的问答形式对合同内容加以确认。古典合同法剥离了罗马法中不合理的形式要求,但同意仍需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随着交易的日趋复杂和频繁,现代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对于同意的要求,尤其是对互联网语境下的格式合同,司法裁判中对于这类合同的同意认定主要考察形式上缔约方是否作出了明示的同意,除违反《合同法》第39、40条的情况外,对于缔约人的内心真意在所不问。司法裁判中这样的认定与现实情况脱节,不利于保护缔约人权利。为了应对这种新兴合同形式给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应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对互联网格式合同使用方的披露义务加以规制。
关键词 合意 同意 互联网 格式合同
作者简介:赵书霆,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57-03
一、 网上格式合同的引入
随着交易的日渐广泛与复杂,为了节约缔约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格式合同在交易场合被普遍使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传统产业纷纷发展线上业务,以致绝大多数网上订立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电子交易在国内发展迅速,互联网的灵活性让缔约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从形式上看,传统的口头承诺或者签字盖章同意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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