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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行为的法律思考

2016-09-06王己骙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城市化的进程和公民生活需要,“拼车”这种新型的出行方式变得愈发普遍。然而“拼车”行为本身存在着诸多争议,与社会监管、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公民需求间都存在不相协调。

关键词 拼车 黑车 社会监督

作者简介:王己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3-02

一、“拼车”的概述

就“拼车”的概念还存在诸多理解。“拼车”一词最早出现在物流运输行业中。原意是指为了节约成本将几批甚至上百批属于不同货主的货物装在一辆车运输到目的地。笔者认为,“拼车”是指出行人有共同的目的或路线,出于节约成本、方便出行等原因,一人车辆并驾驶,所有乘车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拼车”主要分为无偿性拼车和有偿性拼车两种。

(一)无偿性拼车

私家车无偿提供搭载乘客的行为,俗称“搭便车”。无偿拼车是车主好意施惠的民事行为,是指车主处于主观意愿,无偿搭乘亲戚、朋友、陌生人等前往目的地的行为。不论是王泽鉴先生还是黄立先生都认为,这种无偿提供车辆搭乘的施惠行为不能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由法律法规进行调节。笔者也认为,无偿拼车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选择,不应以法律形式对该行为加以规制。

(二)有偿性拼车

对于私家车辆进行的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应当以“物权”的角度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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