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浅要分析
2016-09-06王华
法制与社会 2016年7期
摘 要 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也不断增加,导致虚假诉讼的事件不断频发。《刑法修正案九》的出世使虚假诉讼罪在刑法中得到了规定。但法条对这一罪名规定的过于笼统,仍有些不足之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客观方面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 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王华,山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1-02
2015年10月30日,“两高”公布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中,将修正案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正式命名为虚假诉讼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认定
虚假诉讼罪这一罪名的面世是为了填补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缺乏相关的刑法规制的空白。但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尚未对“虚假诉讼”形成统一的概念,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是:一种观点是形式上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虚构民事纠纷进行诉讼、仲裁等方式侵害权益或逃避义务的诉讼行为;另一种观点是诉讼各方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提起诉讼、仲裁和申请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诉讼行为。这些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学家长期探索总结出来的成果,概念的冲突点也是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主要争议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与民诉规定在主体、客观方面还没有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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