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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八个问题

2016-08-30郑秉文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7期

文/ 郑秉文

社会立法和社会政策的八个问题

文/ 郑秉文

郑秉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一、社会法立法的时机要恰当

比如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签订两次合同以后就会变成一个永久的合同,这样,企业的压力非常大,存在巨大的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尽量采取别的办法,其中最普遍的是劳务派遣,目前全国劳务派遣大概有7000万人,是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的1/10左右,这么大规模的劳务派遣、比重如此高,纠纷非常多,而且会对外派人员的心理产生重要影响,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技术培训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宝洁公司的劳务派遣改外包事件,就被指欺压劳工。有关部门也就劳务派遣治理了很多次,并出台了条例,但效果不佳,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劳动法的出台导致雇主防卫的心理变化非常大,长期来看,实际上是不利于就业的。从根本上来讲,立法如果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利于对劳工利益的保护的。

二、初级阶段社会立法宜粗不宜细

如社会保险法。2 011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有如下几个问题。(1)当时拿不准,违背国际惯例,不利于今后改革的。例如,“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特定做法作为永久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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