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2016-07-22任超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6期

任超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和规范前提,介绍了“宪法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分歧,以德国、我国台湾和大陆地区为例,对“宪法第三人效力”作了实证分析。认为,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间接第三人效力说”都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有力通说,从而引导着宪法对民法效力的发挥。

【关键词】 宪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间接效力

一、引言

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由德国学者H·P·Ipsen所提出,“第三人”是指政府与人民关系以外之人,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故此种基本权利的作用方式可以被形容为“水平的”(horizontal),以区别于规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垂直”(vertical)作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除了宪法明文规定适用于私法关系之中的基本权利之外,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同为基本权利享受者的私人之间,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发生效力?换言之,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对抗私人?本文将以此问题为主线,在介绍逻辑和规范前提的基础上,从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

1、宪法和民法相互区分

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和民法分别作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代表性法律,调整对象和手段的不同造成了这两种基本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存在交集,两者在公法、私法严格划分背景之下互不影响,互不干涉,并形成各自独立运行的体系。……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