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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救生艇筏的配备

2016-07-19宁波海事局傅毅能何江民

世界海运 2016年2期
关键词:油船

宁波海事局 傅毅能 何江民



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救生艇筏的配备

宁波海事局 傅毅能 何江民

摘要:为使目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救生艇筏配备的相关要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船舶的工作实际,就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配备救生艇筏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与其他货船一样有相应的替代措施,采用实船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探讨,提出个人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救生艇筏;配备

一、引言

船舶航行在茫茫大海中,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配备救生艇筏无疑是当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必须选择弃船求生或对遇难船员实施救助时的有力安全保障设施,它将直接关系到人命安全。

救生艇筏是船舶最有效的救生设备,用来提高发生海难时船舶的自救和救助能力。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历次修订均在不断提高救生艇筏的配备和技术标准。本文仅就“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救生艇筏配备,提出个人观点与 看法。

二、国际公约与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

1. 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9综合文本):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III节 货船(附加要求)

第31条 救生艇筏与救助艇

1 救生艇筏

1.1货船应配备救生艇筏:

.1 船舶每舷一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 另有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质量小于185 kg,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且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该救生筏或这些救生筏的质量不小于185 kg,且不是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易于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则每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 总数。

1.2为代替满足本条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 一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7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 另有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1.3为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的长度为85 m以下的货船可符合下列要求:

.1 船舶每舷配备一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 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 除非本条1.3.1要求的救生筏是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易于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否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3 如本条2所要求的救助艇也是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可计入本条1.3.1所要求的总容量,但船舶任何一舷可用的总容量应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0%;和

.4 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 kg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层开敞甲板上易于作舷对舷转移的位置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人员总数。

2. 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年版)。

第4篇 船舶安全

第3章 救生设备

2 配备要求

2.1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配备

2.1.3 货船:

(1)除另有规定外,货船的救生设备应按本条的规定配备。

(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

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 m的其他货船,见表1。

表1 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船长L≥85 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②L<85 m的货船,见表2。

表2 L<85 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③L≤45 m的货船,见表3。

表3 L≤45 m的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

④对载运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救生艇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

⑤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 ℃(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救生艇应为耐火救生艇。

(3)航行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表4要求配备。

①除②至④另有规定外,货船和载运闪点超过60 ℃(闭杯试验)货物的液货船,配备的救生艇筏的乘员定额数对船上总人数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4规定。

表4 航行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

②载运闪点不超过60 ℃(闭杯试验)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每舷配备经认可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耐火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③载运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货物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每舷配备经认可的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救生艇。此外,全船还应配备一艘救助艇和能容纳船上总人数50%的气胀式救生筏。

④表4中L≥85 m货船以及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

(a)至少一艘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对②所述船舶,应为耐火救生艇;对③所述船舶,应为有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b)每舷至少配一只气胀式救生筏,其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并至少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c)一艘救助艇。

三、公约与规则的理解

1.上述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中:“1.3为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是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货船可符合下列要求,没有充分考虑船长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不能满足上述“1.1与1. 2”的相关要求下(船舶结构相关尺寸方面),如何来配备救生艇筏。

2.上述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中:

(1)“(2)航行于远海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①所有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和船长L≥85 m的其他货船救生设备的配备要满足上述‘表2.1.3(2)①(本文中的表1)’的要求”没有充分考虑船长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不能满足上述表1的相关要求下(船舶结构相关尺寸方面),如何来配备救生艇筏。

(2)“(3)航行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货船,救生艇筏应按下列要求配备:④表2.1.3(3)(本文中的表4)中L≥85 m货船以及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a)、(b)与(c)。”这里②和③指的就是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配备要求以及上述④表2.1.3(3)的等效替代,也没有充分考虑船长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不能满足上述“表2.1.3(3)(本文中的表4)中L≥ 85 m货船以及②和③要求的救生艇筏配备可用以下要求等效替代:(a)、(b)与(c)”的相关要求下(船舶结构相关尺寸方面),如何来配备救生艇筏。

总之,“上述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中”与“上述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均没有充分考虑船长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体运输船在不能满足“上述”的相关要求下(船舶结构相关尺寸方面),如何来配备救生艇筏以及是否与其他货船一样有相应的替代措施。

四、救生艇的相关尺寸数据

1. 普通救生艇(配备于左右两舷的全封闭艇)

(1)种类:全封闭普通型(C-COMMON)、自给空气型(A-A I R)、耐火型(F-F I R E PROTECTED)。

(2)全封闭式救生艇的基本参数(GB11574—89)见表5。

表5 全封闭式救生艇的基本参数

2.自由降落式救生艇(配备于船尾):GB/T 16303—2009(艇架的技术要求)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基本参数见表6。

表6 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基本参数

五、案例分析

1. 满足公约与规则要求的船舶——“鼎衡3”轮(国际航行船舶)

(1)“鼎衡3”轮基本数据。

船籍:中国香港;船种:散装化学品;总吨:2 981 t;总长:96.60 m;型宽:15.00 m;型深:7.40 m;建成日期:2006.9.18;IMO编号:9457048。

(2)“鼎衡3”轮救生艇筏的配备情况。

该轮按上述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中“1.2为代替满足本条1.1的要求,见图1,货船可配备:

.1 一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7要求的能在船尾自由降落下水的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

.2 另有船舶每舷一只或多只符合规则4.2或4.3要求的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至少在船舶一舷的救生筏应使用降落设备。”

图1“鼎衡3”轮

2. 不能满足公约与规则要求的船舶——“天顺海”系列船舶(国内航行船舶)

(1)“天顺海128”轮的基本数据。

船籍:中国;船种:散装化学品;总吨:499 t;总长:53.35 m;型宽:8.80 m;型深:

4.30 m;建成日期:2012.3.21。

(2)“天顺海128”轮的相关数据。

①主甲板层生活区后部外板至船尾的长度约10.50 m;

②存放救生艇(救助艇)甲板及其上层甲板处上层建筑外板至舷边的距离尺寸(左右两舷):1.20 m (上层1.80 m)。见图2——两舷难以配备全封闭式救生艇。

图2“天顺海128”轮两舷难以配备全封闭式救生艇

③存放救生艇(救助艇)甲板处后沿至船尾的长度约3.20 m(若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见图3——船尾难以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图3 “天顺海128”轮船尾难以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④存放救生艇(救助艇)上层甲板处后沿至船尾的长度约7.30 m——两舷难以配备全封闭式救生艇。(若配备自由降落救生艇)见图3。

⑤存放救生艇(救助艇)甲板处离水面的高度(空载/满载情况)。

空载情况:约2.0+2.90=4.90 m;满载情况:约2.0+0.70=2.70 m;船尾难以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3)根据“天顺海128、228、158、258”轮的船舶结构相关数据,船舶没有办法按国内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救生艇筏的配备:

①两舷无法配备全封闭式救生艇;

②船尾无法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复了《中国船级社关于54 m化学品船“天顺海系列船”救生设备配备等效方案的请示》。具体等效配备要求:“船舶两舷各配备容量不少于100%船上总人数的可吊式救生筏,另加配容量不少于100%船上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全船配备一艘救助艇,其余救生设备按法规要求配备齐全。”具体批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化学品船“天顺海128”等4艘船舶救生设备等效方案的批复》(海便函[2013]815号),等效方案配备情况见图4。

类似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复了《中国船级社关于54 m化学品船“宇洲2”救生设备配备等效方案的请示》,具体等效配备要求为:“船舶两舷各配备容量不少于100%船上总人数的可吊式救生筏,另加配容量不少于100%船上总人数的抛投式救生筏,全船配备一艘救助艇,其余救生设备按法规要求配备齐全。”具体批复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化学品船“宇洲2”救生设备等效方案的批复》(海便函[2013]813号)。

图4 “天顺海128”轮救生设备配备的等效方案—一一艘救助艇、左右两舷可吊式救生筏

六、建议

1. 基于

(1)上述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中与上述国内规则的相关要求中均没有充分考虑船长85 m以下尤其是55 m以下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在不能满足“上述”的相关要求下(船舶结构相关尺寸方面),如何来配备救生艇筏以及是否与其他货船一样有相应的替代措施。

(2)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没有提出明确的相关替代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没有提出明确的相关替代措施,仅是对该类一部分船舶救生设备配备等效方案进行了批复。

2. 建议

(1)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应有充分的考虑,并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相关章节中增加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替代措施的相关要求,更加符合该类船舶的实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应有充分的考虑,并在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章节中增加对该类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替代措施的相关要求,更加符合该类船舶的实际;让该类船舶救生设备的配备有法可依、有规可查,而不仅仅是靠对该类一部分船舶的相关批文来解决 问题。

(3)进一步完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与国内《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与欠缺(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方面),使公约、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船舶的工作实际,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6.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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