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纳税分析
2016-07-04田文韬
商 2016年20期
田文韬


摘 要:“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早在1954年就被法国采用。虽同属流转税,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征收增值税能够有效避免征收营业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因而60多年来被许多国家采纳。我国于2012年1月1日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这对纳税人既是机遇,又将是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缴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在我国的推行,可追溯到2011年,至今已有5年的时间,“营改增”的范围也由最初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扩展到广播影视服务业、交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伴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推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能享受到此次最新一轮“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吗?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生活服务业先前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营改增”后餐饮业、住宿业等在内的生活服务业会依据最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
现假设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主体均经营餐饮业,且消费群体中只含有自然人,在完全相同的一个纳税周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月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①,而一般纳税人月含税销售额为600000元.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其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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