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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疏导:解开被害人亲属的心结
——以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为视角*

2016-06-30赵艳霞

●赵艳霞



心理疏导:解开被害人亲属的心结
——以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为视角*

●赵艳霞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有删节。

【内容提要】 在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亲属“闹访”的诉讼心理随着其诉求无法实现而逐渐异化,部分人可能产生应激心理障碍。如何疏导被害人亲属的异化心理,一是完善心理疏导的法治基础,即附带民事赔偿应当“回归本位”、建立“新三角”司法和谐诉讼结构、最高法院发布判处死刑的规范性标准、弱化剥离闹访的“蝴蝶效应”等方面;二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化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对被害人亲属施以人文关怀、全时段动态疏导和司法心理救助等具体措施,以化解被害人亲属的异化心理所形成的应激障碍,重塑其平衡的诉讼心理。

【关键词】“闹访” 心理分解 心理异化心理疏导

一、案例索引:被害人亲属“闹访”,上演“八仙过海”

案例一:“闹访”的负面效应:误导判决、制造冤案。1994年4月11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害妻子张在玉被公安机关带走。湖北省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经多次补充侦查、重审后,因张在玉的归来被无罪释放。该案“被害人”张在玉的亲属组织了220多名当地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对佘祥林案的误判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案例二:“闹访”的隐性效应:获取高额赔偿。被告人张某因怀疑其女朋友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2年7月11日至13日,用不锈钢方形管等工具持续殴打蒋某某,致蒋某某死亡。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被害人父亲提出“要么判处死刑,要么赔偿200万元”,并多次到法院“闹访”,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被告人亲属变卖住房赔偿被害人亲属12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被害人亲属“闹访”的基本心理表现,映射了其两个关键性诉求:死刑或赔偿。被害人亲属“闹访”的表现是围绕着让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以及获取赔偿的诉求。

二、心理分解:“闹访”行为对诉求实现的影响力系数

(一)基准线:无论是否闹访,诉求均能实现

如果F=1,这是影响力系数的基准线,坐标点P(a2,b2)中纵横坐标是相等的,那么“闹访”的影响力与死刑或赔偿是平衡的,无论被害人亲属是否闹访,法院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表现、行为后认罪态度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足以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或被害人亲属获得足额赔偿。

(二)影响线:因为闹访,诉求才能实现

如果F>1,那么“闹访”行为对其诉求的实现起了促进作用,被害人亲属的诉求因为其“闹访”所产生的效应而予以达成。此时F的影响力分为正反两方面:

F趋向于1的方向为正影响力,如图F=m线,坐标点M(a1,b1)中a1>b1,显然纵坐标a1占绝对优势,即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人罪行程度,被告人达不到判处死刑的程度或者虽然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但因其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不予判处死刑,但“闹访”行为促使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被告人能够足额赔偿,但被害人亲属“闹访”,并以死刑相要挟,促使被告人或其亲属只能作出超额赔偿,案例二属于此种情形。

F趋向于+∞(正无穷大)的方向为负影响力,即“闹访”的影响力超出了案件所承受的范围,如案件证据有瑕疵,但鉴于被害人亲属的闹访压力,判处死刑,显然促使了冤案的发生,案例一即属于此种情形。

(三)无效线:无论是否闹访,诉求均不能实现

这些短语以前就有,只是被人们赋予了具有时代色彩的内涵,让人耳目一新。新的词义,使得汉语的许多旧词语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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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想线:没有闹访,司法公信力深入人心

如果F=0,此时不存在“闹访”行为,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在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罪行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被害人亲属服从法院判决,司法公信力深入人心,这是审理案件的理想状态。

三、心理异化:被害人亲属 “闹访”缘起的深层次探析

被害人亲属要求死刑与赔偿的诉讼心理是被害人身亡后的自然心理反应,获得赔偿意味着对损害的弥补,判处死刑意味着复仇的成功。但是,如果被害人亲属追求死刑与赔偿的愿望太过强烈,不符合死刑政策的规定或要求超额赔偿,可能会出现心理扭曲的现象,就会采取各种非常规手段实现自己的诉求,这就是被害人亲属的心理异化。

异化之一:无法参与诉讼的不平衡心理。人本主义司法理念的回归使得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内容,故而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表达诉求。但是对于被害人身亡案件,被害人亲属参与诉讼,权益保障并不尽完善。一方面,如果被害人亲属只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对于不要求赔偿而要求判处死刑的被害人亲属,其要想参与诉讼,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参与到庭审中去;另一方面,如果被害人亲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而只能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旁听也将不能参加。被害人亲属将无法在庭审中诉说自己的痛苦,无法发泄自己的仇恨,更不利于化解矛盾。

异化之二:无法自行疏导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 [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简称PTSD],是指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是一种创伤后心理失衡表现。①王学义、李凌江:《创伤后应激障碍》,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当被害人亲属失去原有的情爱、抚养、扶养等所产生的精神痛苦,因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其内心的创伤得不到有效释放,尤其是在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更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其诉求无法实现时,其心理的不平衡极易导致人格异化,可能会因精神刺激而产生精神损伤,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此种障碍如果不能自行控制,就会歇斯底里地“闹访”,更会作出超乎理智的行为,如打砸、围堵司法机关;另一种可能将这种无法发泄的仇恨转嫁到被告人家人身上或者报复社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事件。

异化之三:“闹访”的蝴蝶效应。我国现代法治理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还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每当出现一例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网络媒体、部分公众均是一边倒现象,这就是“闹访”的蝴蝶效应。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写道:“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②〔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9页。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案件,均规定了死刑的法定刑,但是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标准没有明确发布,仅仅是通过发布个案的方式,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解释对该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判处死刑,就会使得被害人亲属陷入“杀人偿命”的怪圈,会穷尽一切手段制造蝴蝶效应。

四、心理疏导:打造被害人亲属平衡诉讼心理“新常态”

心理疏导,运用到刑法学领域,指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在一般情形下通过对被害人亲属的异化心理进行相应引导,以改善其不良的心理状态,或者成立专门的心理疏导工作室,对心理异化严重的被害人亲属邀请心理专家进行专业的疏导。

(一)法治基础:完善心理疏导的客观保障

1.赔偿心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应当“回归本位”。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一种结果,现行规定仅限于物质损失,即使调解可以参考当地人身赔偿的基本数额,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案件调解的数额差距悬殊的问题;第二种结果,如果出现被告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那么会导致真正需要赔偿款的被害人亲属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为被害人亲属据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将没有实际意义。因此,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偏离了正确的法治航道,是一次法治改革的倒退,应当“回归本位”,也许有的案件被害人亲属得不到足额的赔偿,但起码会赢得法律的尊重。

2.权利不平衡心理:“新三角”司法和谐诉讼结构。根据诉讼权利平衡理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平等保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现代化标准,尤其是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出现,使得被害人真正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了诉讼中去,因此,现代刑事诉讼进入了“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的三方诉讼模式。但是对于被害人死亡案件,被害人亲属诉讼结构中处于依附于公诉机关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被害人权利继承理论,构建“国家——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新三角”诉讼模式。不论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让其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从而使其赢得与被告人平衡的诉讼权利,消除期因无法参与诉讼而产生的不平衡心理,从而阻断其心理异化的出现。

3.死刑心理:最高法院应当发布判处死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自将死刑核准权收归后,陆续发布了核准死刑的案例,但没有上升到规范的标准性文件。笔者认为,一方面,立法上应明确死刑慎用的法治理念——“求其生而不能”,③欧阳修在其著作《泷冈阡表》中,谈到自己做法官的父亲决定判处死刑时,采用的就是“求其生而不能”的标准。即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罪行及社会危害性轻重的前提下,找不到不判其死刑的理由时才对其判处死刑;另一方面,立法应当明确判处死刑的规范性标准,杜绝法院因为被害人亲属“闹访”而作出不一的判决。因为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小觑,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对于我国还存有死刑的罪名且“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还复存在下,死刑慎用的标准更应当明确。

4.蓄意闹访心理:弱化、剥离闹访的“蝴蝶效应”。被害人亲属在道德和舆论上占有优势,利用“蝴蝶效应”扩大负面示范效应,造成违法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越来越多的局面。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首先,应当站稳自己的立场,不论被害人亲属访与不访均依法判决,摒弃“大访大解决,小访小解决,不访不解决”的错误理念;其次,针对被害人亲属肆意、过度上访,经办案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后,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绝不姑息。总之,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法律原则,逐步弱化、剥离闹访所造成的“蝴蝶效应”,达到F=0的理想状态。

(二)工作机制:构建公益性、专业化、全方位疏导制度

1.“公益性”法规契机: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畴。2014年1月17日,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司法救助制度已经确立,司法实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了经济救助,通过相关媒体报道,该制度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部分闹访案件,但是,该制度存有一缺憾,那就是未将心理救助纳入其中。因为对于被害人身亡案件,亲人失去的痛苦远比获得经济救助的心理抚慰程度要大得多。《实施办法》的出台,打开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大门,将心理救助纳入公益性司法救助范畴,国家财政拨付相应资金支付进行心理救助的咨询师,将更好地推进心理救助工作的开展,更有利于抚慰被害人亲属的精神创伤。

2.“专业化”配套机制:成立“司法”心理救助。在我国,司法心理救助还是法律空白。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服务机构,如美国成立了“全国被害人资助组织”,日本成立了“强奸救援中心”,法国成立了“被害人援助调解中心”等等,均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各项援助的机构,包括心理疏导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心理救助在国家司法救助的范畴之中,应当走专业化道路,成立“司法”性质的心理救助中心。

第一,设立“心理疏导工作室”。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由政法委牵头,司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那么司法心理救助如果被囊括进国家司法救助的范畴,亦应当由政法委组织,国家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由司法机关成立司法心理救助工作室。

第二,建立法官进修心理咨询师的工作机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每个法院至少有一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少审法官,让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刑事法官进修心理咨询师资格,并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去,对于应对具有一般应激障碍心理的被害人亲属具有实践意义。

第三,选聘心理咨询专家进行专业疏导。司法心理疏导工作室,除了自有法官进行一般的心理疏导之外,如果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严重应激障碍心理的被害人或者亲属,应当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专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那么,应当从高校、医院、研究所等单位选聘专业心理咨询专家,并形成心理专家介入疏导的规范性文件,并纳入国家财政。

2.“全方位”疏导原则:全时段、一体化、动态化疏导。“全时段”——在案件审理中的立案后、庭前庭后、判前判后的全时段跟踪疏导。心理疏导不是单一项目的工作,更不是判后答疑,而是贯穿在案件始末的每一诉讼阶段。

“一体化”——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应与心理疏导工作人员具有一体性,因为被害人亲属在案件“全时段”中的表现只有审理案件的办案人员更为了解,即使是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专家进行专门疏导严重的应激情绪,亦应当让具有一般心理咨询能力的办案人员列席。

“动态化”——被害人亲属在诉讼各个阶段过程中心理异化程度不一,在案件开庭之前,其“闹访”行为仅限于一般的表达诉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会达到高潮,在案件审理完结,如果其诉求实现,F=1,那么被害人亲属的应激情绪或得到控制;如果其诉求无法实现,0

3.“三要三不要”疏导方法:施以人文关怀,化解应激情绪。办案人员在接待该类被害人亲属时,应当做到“三要三不要”,尽力疏导其应激情绪。

一要讲透法律。不论被害人亲属是否聘请律师,办案人员都应当向其讲清涉案罪名的法定性及各量刑幅度,对于要求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亲属,更应当讲明涉案罪名的死刑政策及最高法院公布的类似案例。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标准出台后,该项工作将会更加明了,将减少很多闹访行为的发生。

二要移情共鸣。在每一次接待被害人亲属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对方的诉说,任意打断或不耐烦的表现都将是对被害人亲属的不尊重,并且在倾听过程中要做到移情共鸣。“移情”是指个人想象自己处于他人的境地,并理解他人的情感 、欲望、思想活动以及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能力。④鲁龙光:《心理疏导疗法》,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那么,办案人员应当与被害人亲属的悲痛产生共鸣。

三要积极接触。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亲属的当事人地位,那么即使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积极主动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其告知,于庭前庭后、判前判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均应进行动态疏导。待刑事诉讼法完善被害人亲属的诉讼当事人身份后,该项工作更应当是必须的程序性工作。

一不要消极应付。对其被害人亲属来说,失去亲人应当算是人生中最为痛苦的事情,况且有可能是其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与办案人员接触,如果办案人员是消极应付,那么被害人亲属对办案人员、司法机关,甚或是我国的法治环境,都会产生不信任的后果,那么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将如何提升。

二不要推脱责任。身为一名办案人员,肩负着国家法律公正实施的重托,如果在接待被害人亲属时,将责任推向领导甚或其他司法机关,不能承担法律实施的责任,那么将不是一名合格的办案人员,更将有损办案机关的形象。

三不要判决了事。针对被害人亲属要求死刑或赔偿的诉求,要多次组织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进行协商,在确定调解无果的前提下,再进行判决,如果在“求其生而不能”的标准下,无法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被告人没有赔偿时,应在判前及时疏导被害人亲属的愤怒情绪,判后再进行回访工作,必要时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或者联系当地乡镇对其解决实际困难。

(作者单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