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合议庭组成的模式选择
2016-06-30姜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2期
关键词:规则
●姜 楠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合议庭组成的模式选择
●姜 楠
近年来,根据实践考虑和外国法律制度经验的借鉴,不少学者认为明确区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即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是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这一改革构想也得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明确认可。但设想毕竟只是一种宏观理论构建,真正放到实践中需要对各种细节进行打磨才能使理想与现实“严丝合缝”,否则只会落得“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结果。合议庭组成模式便是落实审判职权改革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关卡。当下实践中的合议庭组成不可能有效地落实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这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疏离。只有了解并化解这种疏离才能让改革真正落到实处,让改革的目标变成现实。
一、理想源于现实:审判职权改革与合议庭组成的现实冲突
(一)合议庭组成的现实偏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8条、179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2条均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3条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中,刑事合议庭人数在三人以下,民事合议庭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很少出现三人以上的合议庭,因此,概括说基层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模式通常只有三种情况,一是“零陪审”,即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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