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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式担保的实践类型与裁判规则研究*

2016-02-0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键词:效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买卖式担保的实践类型与裁判规则研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刘延杰;课题组成员:毕惠岩、王明华、李富建、魏希贵;执笔人:王明华。

买卖式担保是指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融资担保之目的的非典型担保,买卖式担保多以买卖之外观行担保之实益。由于买卖式担保类型多样,且与其他合同的相似度高,难以有效识别,加之买卖式担保实体规则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一。如何对买卖式担保进行正确识别与科学裁判是当前民商事审判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买卖式担保的主要类型

(一)隐蔽型买卖式担保

隐蔽型买卖式担保,也称之为融资性买卖,①王富博:《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类型化认定及处理方法》,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3期。其特征为买卖与担保紧密契合在一起,形式上一般仅表现为买卖合同,并无担保合同之外观,其实质是以买卖的方式实现融资担保之目的。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真实的买卖意图和产品需求、货物是否实际交付等标准,隐蔽型买卖式担保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资金空转型的融资性买卖

在这种融资性买卖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性质均属明知。买卖标的物通常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中,个别情形下甚至不存在标的物,一般仅办理货权转移而不进行实际交付。近几年来,这种合同经常运用于大宗商品交易之中,由此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惯称为“走单、走票、不走货”贸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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