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模式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从系统论角度的分析*
2016-06-30周辉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2期
●周 辉
“1+3+1”模式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从系统论角度的分析*
●周 辉
*本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构建”征文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内容提要】 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组成的系统,系统的完善依赖于各组成要素的自我完善以及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衔接。当前,东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可以描述为“1+3+1”模式,在对这种模式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系统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 系统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情况复杂,为此,建立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为重要。东平法院作为山东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之一,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笔者在总结东平法院经验基础之上,就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进行探索,并从系统论角度进行论述。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总体构建
从系统论的角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从两个系统进行分析。一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处的法治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作为法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作用,法治系统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系统提供了生存环境和外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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