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
2016-06-25刘鹤翚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
刘鹤翚
摘要:“发起人风险兜底”既有先例可循,也有法律基础可依,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在降低有限责任与存款保险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加强银行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自律监管力度、缓解政府救助压力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会有帮助。在实践中应在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放弃优先债权、分担救助成本四个方面给予承诺。
关键词:民营银行;风险兜底;加重责任;道德风险;自律监管;风险控制;隐性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3-0076-05
一、引言
本文所讨论的民营银行,不仅是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而是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此前我国商业银行中,已经存在了大量的民营资本。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41%;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54%;在村镇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73%。但民营资本虽然参股或者控股,却难以参与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在1996年发起设立之时,民营资本占比就达到了85%,但是一直以来的经营模式为“民有,国营,党管”,民营资本具有收益权,却不拥有决策权。2014年我国批准设立了首批民营银行,包括由十家民营企业两两组合申报的五家民营银行,分别是深圳的腾讯与百业源,温州的正泰与华峰,天津的商汇与华北,浙江的阿里巴巴与万向,上海的均瑶与复星。这意味着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已经出现。
风险控制是民营银行设立与监管的核心,民营银行除了具有其他商业银行的一般性风险以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独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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