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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2016-06-22朱广新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能力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 100720)



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 100720)

【内容摘要】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关 键 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无效是管制私人自治的重要手段,因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限制或否定,所以其在法律行为制度中一向深受立法与学说的重视。法律行为无效由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效指法律行为成立但最终未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情形,包括已成立而最终未生效、因被溯及既往的撤销而自始无效、自始确定的无效等三种情形;狭义的无效仅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自始、确定无效的情形,也就是《民法通则》第58条与《合同法》第52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与合同无效的集中规定。本文所称法律行为无效,仅限于狭义的无效。除民法教科书或体系书之外,先前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研究,大多表现为对某一类无效法律行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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